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各类杰出人才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和引领带动效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琼发(2012)7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海南省杰出人才奖,授予为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省杰出人才奖为海南省人才奖励的最高终身荣誉奖项,不重复奖励。 省杰出人才奖每4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人。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省杰出人才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品德要求,以业绩和贡献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五条省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 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省杰出人才奖评选对象不受年龄、学历、身份、户籍、国籍等限制,但必须为在我省工作或柔性引进受聘满2年,且评奖当年仍在岗工作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或社会工作人才。党政人才不参加评选。 第七条省杰出人才奖评选对象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或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成果,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的首席完成者。 (二)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主持完成国家级研究课题,取得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并在国际或国内产生重大影响者。 (三)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工作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或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或在我省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性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核心完成者。 (四)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市场,注重安全生产,维护职工权益,使所在企业连续2年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者。 (五)在推进旅游产业改革创新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旅游规划策划、项目开发、宣传营销、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新业态培育以及通过旅游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法律、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取得重大成绩,作出突出贡献,为同行所公认,在国际或国内产生重大影响者。 (七)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应用推广和带徒传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国际性和国家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前6名,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等国家级奖项,或公认有绝技绝招者。 (八)在建设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办和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以及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者。 (九)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减灾救灾、慈善事业、优抚安置、扶贫开发、信访接待、就业服务、教育辅导、卫生服务、司法矫治、社区矫正、人口计生服务、婚姻家庭服务、职工服务、老年服务、妇女儿童服务、青少年服务、残疾人服务、流动人口服务等社会服务工作中,积极开展专业研究,探索创新工作模式,提供优质社会服务,并在重大社会事件中发挥突出作用,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三章申报、推荐和评审 第八条聘请省内外颇具影响力的专家学者、行业代表性人物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省杰出人才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奖项评选工作。评委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奇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4名,并按专业(行业)分为若干个专家评审组。委员一届一聘,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负责评选活动日常工作。 第九条省杰出人才奖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制度。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下列单位负责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一)各市县党委、人民政府; (二)省直有关部门; (三)中央驻琼单位。 第十条申报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杰出人才奖申报表; (二)个人事迹材料; (三)个人主要业绩成果、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到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考察核实,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或行政管理权限,征求当地纪检(监察)、组织、综治、计生等部门意见。申报人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还应征求当地工商、税务、国土、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意见。 推荐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及考察核实、征求意见的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初选产生推荐人选,经在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示后,将推荐人选及相关推荐材料报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提交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评选委员会评审包括下列程序: (一)专业初审。专家评审组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方式对本专业(行业)申报人进行投票表决,并将获得本专家评审组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同意票的申报人作为初步候选人提请评选委员会评议。 (二)综合评审。评选委员会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从获得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初步候选人中选取前3名作为正式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如获得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人选不足3人,则按实际人数进行实地考察。 (三)实地考察。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到正式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如有正式候选人未通过实地考察,则从综合评审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初步侯选人中按得票数高低递补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拟奖励人选所在单位和省内主要新闻媒体、省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实名、书面形式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异议书,并尽可能提供事实证据。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拟奖励人选有关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公示结束后,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表彰和管理 第十六条省委、省政府发文表彰省杰出人才奖获奖人员并颁发荣誉证书,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设立省杰出人才奖获奖人员事迹陈列室,在省政府网站开设“海南省杰出人才奖获奖人员风采”专栏,对获奖人员进行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舆论氛围。 优先推荐省杰出人才奖获奖人员为省级以上综合性人才奖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 第十七条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杰出人才奖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关待遇,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省杰出人才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省杰出人才奖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和工作人员。 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评选制度及影响评选公正的其他行为的,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杰出人才奖奖金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并按《海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琼财社(2009)1773号)的规定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