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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履行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职能,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优秀和杰出人才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委员依法享有《章程》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和《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优秀和杰出人才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

  委员考评

  (一)考评组织

  委员考评由分管委员组织发展和建设的副主席负责,由人事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评时机

  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份组织。

  (三)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实行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制。年度考评结果良好(含)以上的,可推荐晋升等级;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人事部向委员会秘书处建议作降级处罚,直至取消委员资格。

  委员管理

  委员有以下行为者,视为自动退会:

  1.主动提出退会的;

  2.违背委员会章程的;

  3.入会期间有违规违法行为的;

  4.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5.不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6.进入“失信人员及相关负面名单”的;

  7.拖欠员工福利和工资,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8.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道德败坏的。

  委员的奖励和处分

  对于为优秀和杰出人才行业发展、为履行社会责任或者为委员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以及从业人员,委员会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表扬;

  (二)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委员奖励的种类、标准和程序由支委会制定。

  对委员的奖励,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委员会按照《章程》和其它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委员会自律规则的人员,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

  委员违反委员会《章程》和自律准则及其他管理制度,经执委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告诫;

  (二)书面提醒;

  (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四)委员内部通报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暂停或解除其在委员担任的职务;

  (七)暂停委员资格;

  (八)取消委员资格。

  上述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上述处理记入委员的诚信记录,并将相关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

  受到纪律处分的委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在本委员会担任职务。

  附则

  本办法自委员会第一届执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