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特聘专家聘任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时间:2019-10-26 09:32 来源: 黑龙江日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原标题: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聘专家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特聘专家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4日 黑龙江省特聘专家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特聘专家聘任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特聘专家(以下简称省特聘专家)是对我省柔性引进(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通过短期聘请、项目指导、技术顾问等方式到我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并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的人才专项荣誉称号。 第三条 省特聘专家选聘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实施,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省特聘专家人选应当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德高尚,品行端正,诚实守信,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在本学科、本行业领域有重要影响。 (二)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和文化经营管理领域研究的,一般应具有较高学术成就、研究水平、艺术造诣或者业绩成效。 (三)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一般应当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善于解决经营管理难题,有较高的战略规划、经营策划、市场营销、管理咨询能力和水平,在同行业内表现突出,有较高知名度。 (四)从事高技能技术岗位和社会工作领域的,一般应当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在本行业享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五条 省特聘专家每2年选聘1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第六条 省特聘专家选聘程序: (一)制定方案。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省特聘专家选聘工作实施方案,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省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实施方案,制定本行业(领域)选聘标准和工作流程,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申报。省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省级用人单位申报工作,开展形式审查。市(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受理本地用人单位申报工作,开展形式审查,报请市(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省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申报。 (三)评审。省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同行专家评审,提出推荐人选,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审定。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荐人选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聘任。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人选,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黑龙江省特聘专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七条 对在我省“三篇大文章”和“五头五尾”等重点产业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授予“黑龙江省特聘专家”荣誉称号。 第八条 省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市(地)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指导用人单位加强与省特聘专家的沟通联系服务工作,为省特聘专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落实相应待遇,及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省特聘专家工作情况。 第九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省特聘专家动态服务管理档案,纳入我省高层次人才库,加强与省特聘专家的联系和服务。 第十条 省特聘专家享受全省三甲医院体检就医、民航铁路专用服务通道、子女入学、人才公寓及租房补贴等与我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同等待遇。省特聘专家的工资、补贴等其他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具体协商确定并支付。 第十一条 建立省特聘专家退出机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核实,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黑龙江省特聘专家”称号,并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省特聘专家管理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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