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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细则二 (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 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发〔2017〕23号)精神,为落实“郑州市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有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主要政策待遇包括:
 

  (一)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中原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
 

  (二)按照《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获得国家级(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职业技能竞赛前5名、第6—10名、第11—15名获奖选手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世界技能大赛河南选拔赛或国家部委组织面向社会2个以上行业系统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第4—5名获奖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三)按照《郑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获得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五等奖的获奖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和3000元资金奖励。
 

  (四)新引进落户的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三年内享受每月500元生活补贴。
 

  (五)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给予3000元补贴,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给予4000元补贴,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给予2000元补贴。
 

  (六)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后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
 

  (七)非郑户籍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凭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条 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中原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申请奖励流程是:
 

  (一)由获奖选手所在郑州市辖区内的院校或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拟奖励人员名单。
 

  (三)奖励资金自申请年度起,按3:3:4比例于申请当年、第三年、第五年分三次拨付。第一年奖励资金于申请后即行拨付。第三、第五年奖励资金由获奖选手所在单位于当年5月、10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申请奖励流程是:
 

  (一)由获奖选手所在郑州市辖区内的院校或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研究批准。
 

  (三)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选手。
 

  第五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申请奖励流程是:
 

  (一)由获奖选手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研究批准。
 

  (三)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选手。
 

  第六条 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申请培训补贴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6〕51号)《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照《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程序办理培训补贴。
 

  第八条 非郑户籍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落户手续办理由市公安局按照我市人才落户有关政策落实。
 

  第九条 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和国家级、省级、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提供资料:
 

  (一)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奖励申请表;
 

  (二)获奖选手表彰文件、获奖证书;
 

  (三)获奖选手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获奖选手社会保险证明、获奖选手本人银行卡。全日制在校生可免予提供社会保险证明。
 

  第十条 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申请培训补贴按照豫财社〔2016〕51号文件有关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一条 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照《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郑州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中属于高层次人才奖励范围的,按照“智汇郑州”人才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责任编辑: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