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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明年施行

  昨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条例》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成果转化自主权,成果转化人将在落户、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保障,成果转化成效将纳入职称评审。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可个人拥有
 

  为激发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
 

  高校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转化收入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标准也得到进一步明确。《条例》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其中,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其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同时,相关单位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成果转化与职称评审挂钩
 

  《条例》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实践中这些人员的权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障。为此,《条例》规定,高校院所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分类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相关部门应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体系,设立知识产权、技术经纪等职称专业类别,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人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
 

  成果转化人才可享落户住房待遇
 

  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本市共有3500多名人才办理了引进落户手续。在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条例》提出,市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落实本市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待遇。
 

  对于本市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市公安、外国专家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弄虚作假将取消奖励称号并罚款
 

  在政府支持和保障方面,《条例》指出,市、区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此外,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成果转化行为,《条例》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将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