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1-27 11:23 来源: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 作者:admin 点击:次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切实解决我省人才评价机制中存在的分类不科学、评价标准单一、评价社会化市场化程度不高、评价手段趋同、用人主体自主权落实不够、评价监管和服务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改革创新人才评价体制机制,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打造更加优良的评价环境,吸引激励各类人才在云南建功立业,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立足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定位,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目的,加快建立导向明确、分类科学、规范有序、公正透明、竞争择优,具有云南特色的人才评价体制机制,在全省上下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 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和人才评价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党对人才评价工作的领导,将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推进新时代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实践中来,促进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公正。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精准客观评价人才价值为核心,突出政治、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分类建立体现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的评价标准,健全科学、规范、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各行业人才主管部门转变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干预,使人才评价更加独立公正。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同行专家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强化人才评价服务监督保障。 ——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针对各类人才评价中存在的机制束缚、政策限制、简单粗放、监管缺位等痼疾,重点聚焦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需求,精准施策,着力破除人才评价领域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积极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作用发挥的评价环境。 (三)目标任务。通过3年左右的改革,实现我省人才评价分类更加精准科学、评价标准更加合理有效、评价方式更加务实多元、评价程序更加规范公正、评价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完善、服务保障监督更加有力。科技、教育、医疗卫生、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技术技能等重点领域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民族特色人才以及企业、基层一线和青年人才评价机制创新发展,全省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基本形成,人才总量进一步增加、质量进一步提升、作用进一步发挥、满意度获得感进一步增强,识才爱才用才容才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二、分类建立健全人才评价标准 (四)科学分类精准评价。根据人才的职业属性、学科类别、岗位特点、发展方向等,精分细化,健全符合我省人才发展需求的分类评价体系。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按照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分类建立健全涵盖政治、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契合实际、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建立评价标准动态更新调整机制。 (五)强化政治和品德评价。突出政治引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将人才政治规矩、国家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作为人才评价重要内容,进行政治品德和业绩能力双重考察。加强对人才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个人私德等方面的评价考核,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社会责任,抵制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从严治理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完善人才评价诚信体系,建立诚信守诺、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制度。探索建立基于道德操守和诚信情况的评价退出机制。 (六)合理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凭能力、实绩、价值、贡献的人才评价导向,打破当前过于偏重学历、论文、资历、人才计划头衔、荣誉性称号等评价倾向,注重考察人才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创新价值、履职绩效、成果贡献,鼓励人才立足岗位、潜心钻研。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依据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人才实际,合理设置论文、专著、专利、获奖情况等评价指标,增加用人单位评价、技术创新推广、成果转化、决策咨询、科普业绩、公共服务、服务对象评价等指标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内容。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为契机,全面修订完善现行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分类分层级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三、全面改革创新人才评价方式 (七)丰富人才评价手段。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人才评价社会化、市场化改革。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将我省各类人才项目、计划、荣誉、职称、职业资格等人才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从行业人才主管部门逐步交由规范的用人主体、行业组织、专业机构承担。丰富评价手段,围绕了解掌握人才专业能力、工作实绩和贡献,科学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不同方式,支持采用网络评审、视频答辩、匿名评价,提高评价的公正性和精准性。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加强国内外同行评价。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由用户、市场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突出人才业绩成果质量和水平,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评价原则上不设地区、单位和身份等指标限制,鼓励各级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八)优化人才评价周期。遵循不同类型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分类、合理设置评价考核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克服评价考核过于频繁的倾向。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考核周期。高精尖等前沿研究领域人才,可自主设置评价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实施聘期评价制度,将聘期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重要内容。对高端引进人才、柔性引进人才等,原则上按照引进人才承担项目或计划进展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或结果评价,并依据结果逐步兑现有关待遇。 (九)畅通人才评价渠道。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等领域人才申报评价渠道。开辟评价绿色通道,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贡献,申请评审认定相应职称或人才项目。对有重大发明创造、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破除学历、年龄、身份、职称、履职年限等限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特殊评价。按照既出成果、又出人才的要求,完善在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实施、急难险重工作中评价、识别人才机制。 (十)规范人才评价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规范优化人才评价程序,建立健全申报、审核、公示、反馈、申诉、巡查、举报、回溯等制度。人才评价实施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实现评审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实施申报推荐、评审前、评审后三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包含参评的主要业绩成果(涉密成果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重大人才评价项目可增设国内外同行专家外审(通讯审)程序。评价工作结束后,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开展评价工作满意度测评。整合现有各类人才评价资源,按照信息化和标准化要求,建设我省人才评价平台,为各领域人才评价提供集中规范的专业化、标准化评审场地。 (十一)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建立人才评价结果部门共享机制,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价人才。全省范围内同一层次各类人才评价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待遇,避免多头享受、重叠资助等问题。加强评聘衔接,促进评价结果合理运用。建立评价结果评估机制、退出机制等,防止一评定终身,评、用脱节等问题。 四、推进重点领域人才评价综合改革 (十二)科技领域人才。深入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科技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改革片面用论文、专利、项目和经费数量等进行评价的做法,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突出评价研究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侧重于基础研究型人才,以有利于潜心研究、长期积累、催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为目的,着重评价其原创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侧重于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型人才,着重评价其重大核心关键技术价值、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人才,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为评价重点。对科技管理服务人才和实验技术人才,重在评价考核其服务水平、技术支持能力和效率。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围绕产业发展、民生需求、科技决策等方面所提出的研究成果质量、决策咨询价值,决策部门的采纳率。 改革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办法。对创新团队负责人以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科技攻关能力以及团队建设、组织协调等为评价重点。对团队参与者依据其技术攻关能力和实际贡献进行评价,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 (十三)教育领域人才。坚持把教书育人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内容,所有教师都必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双重考察,重点针对教育人才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方面,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开展综合评价。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并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根据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岗位教育人才特点,以工作实绩为重点,综合采用同行评价、学校评价、学生评价、督导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价。 深化高校教师评价改革,把教授为本专科生授课制度纳入评价内容,加强教学质量考核,完善教学工作量评价标准。坚持分类指导和分层次评价相结合,根据不同类型高校、不同岗位教师的职责特点设置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对以教学为主型的教师,着重评价其教学能力、效果、成果等,加大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督导评价权重。对教学科研型的教师,着重评价其专业课的教学水平、科学研究代表性成果等。对科研教学型的教师,在完成一定有质量的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着重评价其提出和解决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突破、技术成果推广的贡献等。对从事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的教师,着重评价其对学生思想政治引领能力、工作责任心和效果等,突出学生评价权重。对从事社会服务与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的教师,着重评价其提供社会服务、技术支持、技术咨询与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的能力、价值和实际业绩。 建立符合现代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评价体系,突出学生就业质量评价。按照兼备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实践能力的要求,完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双师型”教师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其职业道德培育、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实绩等教学能力和生产一线实践经验、技术研发服务、指导学生实践实训活动等专业实践能力。建立由学校、学生、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多方面参与的职业院校教师评价机制。将各类“职业技能大赛”“教学[FS:Page]成果奖”“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成果纳入职业院校教师评价体系。 建立完善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坚决破除简单用学生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做法,围绕培养学生爱国情怀、学习兴趣和能力、创新思维、责任意识、纪律意识等综合素质进行评价。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方式、教学实践能力和教书育人工作成效,增加学科同行评价、家长和学生评价综合权重。对从事学科教学研究的教研人员,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理念、教改成果总结推广和专业示范引领作用。对从事教育管理的教师,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管理理念、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发展、教育质量提升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 (十四)医疗卫生人才。围绕建设健康云南目标,坚持医疗卫生人才治病救人的职业属性,突出临床实践能力评价,建立涵盖医德医风、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患者或服务对象满意度、医疗扶贫等要素的评价指标体系,依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不同专业岗位合理确定人才评价重点。对主要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疗卫生人才,以医术精湛、医德高尚、服务优质为评价核心,重点考察其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医疗业绩,将同行评价、诊断准确率、手术质量(手术量、难度、成功率)、患者或其家属评价、治疗方案、合理控费等作为评价重要因素。对主要从事医学研究工作的医疗卫生人才,重点考察其创新业绩,突出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能力。对同时承担教学和临床工作的医疗卫生人才,将教书育人成效纳入评价体系。对主要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等的公共卫生人才,重点考察其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等能力,有关调查监测报告、疫情及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成效等可作为评价依据。 建立符合全科医生岗位特点的评价机制,考察其掌握全科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将接诊量、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因素。 对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的评价,按照强基层、保基本及分级诊疗的总体要求,重点考察其评价医疗技术服务能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群众公认度等,将服务基层群众数量与质量、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急危重症鉴别诊断及转诊服务、病例分析、适宜技术应用等作为评价依据。对学术论文、研究课题、科研成果不作要求。 建立医疗卫生人才医德负面评价清单制度,对发生医疗卫生责任事故,收受红包、回扣,误导患者过度治疗,伪造医学文书以及服务态度蛮横恶劣等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纳入负面评价清单,并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五)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注重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相统一,根据不同类型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分类评价。对主要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能力贡献,评价方式以同行专家评价为主。对主要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支撑和启迪民智等方面的能力业绩,重点突出应对和解决现实问题的适用性、有效性。对主要从事政策理论宣传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推进意识形态领域引导、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提升公民道德素质等方面的能力业绩,注重理论宣传成果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接受程度。突出成果的研究质量、内容创新和社会效益,推行理论文章、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成果等与论文、专著等效评价。 (十六)文化艺术人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和评价导向。对主要从事文化艺术表演创作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在作品创作、艺术表演、文化传承以及创新突破等方面的能力业绩和价值贡献,评价方式以同行评价、社会评价、市场评价为主,将文化艺术人才作品质量、获奖情况、流传度和影响度、群众反响、惠民创作演出、参与组织举办各类群众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培养基层文化艺术工作人才等作为重要评价标准。对主要从事文化艺术研究、挖掘、开发、保护等公益性质的人才,以同行认可、价值评估、专家推荐为主,重点评价其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文化价值和历史贡献。鼓励针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特殊人才进行专门评价。 (十七)技术技能人才。围绕省委、省政府着力推进的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和市场对技术技能人才评价的导向作用,坚持不唯学历、资历、论文、职称,重能力、业绩、贡献、创新,重点考察技术技能人才解决工程技术难题与生产技术难题等方面的能力,研究制定体现不同专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创新创业水平的评价指标体系。 结合工程技术人才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通用性强等特点,分专业领域建立健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改变当前评价标准过于追求学术化倾向,突出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成果,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设计、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生产和安全管理等实际能力和业绩。修订矿山、建设、交通、机械、电子信息、冶金、地质矿产、环保、质监、水利等工程类人才评价标准。 以推动技能强省战略实施,培育工匠精神,营造技能致富、劳动光荣社会氛围为目的,形成以职业道德和知识技能水平为重点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综合运用企业评价、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多种手段,做好评价结果有机衔接。坚持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价、专业评价和企业认可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技能人才特点,各有侧重地考核评价技能操作熟练程度、解决生产技术难题、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技术攻关、技能传承等方面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打破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间评价壁垒,促进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人才项目等方面融合发展。 (十八)其他领域人才 健全企业人才评价标准体系。完善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为重要标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经营业绩、市场开拓、品牌打造、诚信守法等综合素质的评价。对业绩贡献突出的优秀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职称和人才项目评审时,可放宽学历、资历、年龄、履职年限等条件。依托规范的第三方机构,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评价制度。 创新基层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适当放宽科研、论文、奖项、学历等条件,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拓展基层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建立以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制度,重点评价其在农业技术运用推广、劳动生产率及经济效益提高、带动农民致富等方面的能力贡献,评价以适用实效和群众认可为主。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提升社会工作者职业化管理与激励保障水平。 注重青年人才评价激励引导。破除论资排辈、重显绩不重潜力等陈旧观念,围绕有利于引导培育青年人才理想信念、创新能力、实干精神、责任担当等综合素质,按照青年人才行业属性和发展方向,重点评价其思想政治素质、创新创业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履职尽责实绩、个人潜力价值等。依托我省各类人才项目,重点遴选支持一批专业水平过硬、创新创业能力突出、发展潜质较强的优秀青年人才,促进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实行优秀青年人才举荐制度。 突出党政人才绩效评价。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重点围绕党政人才的政治品质、履职能力、业绩贡献、创新能力、廉洁情况等方面,建立全面、准确、客观的党政人才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注重服务对象评价、第三方评价和专业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开展民族特色人才专项评价。对我省民族民间文化、技艺、民族医药及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等民族特色人才,实施专项评价,重点评价其在本领域的造诣水平及成果的民族价值、社会影响等,灵活采取本人申报、专家推荐、同行评议、社会评估等方式开展评价。 五、创新人才评价管理服务机制 按照“真放、严管、厚爱”的思路,厘清人才评价责权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监管的调控作用,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体系。 (十九)深化人才评价“放管服”改革。尊重用人单位主导作用,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需求评价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或下放、优化布局各类人才评审事项,简化评审环节,改进评审方式,减轻人才负担。合理界定和下放人才评价权限,推动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文化机构、大型企业、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单位自主开展评价聘用(任)工作。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单位,行业人才主管部门不再进行资格审批,通过完善信用机制、第三方评估、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推进行业人才主管部门评价工作职能转变,由组织管理、经办审批转变为制定规则、强化监管、服务保障。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逐步有序承接各行业主管部门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各行业人才主管部门重点做好人才评价宏观调控、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 (二十)健全人才评价服务体系。加强人才评价法治建设,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统筹建设云南人才评价数据库,推动各行业人才评价项目、评价标准、评价办法、评价结果数据共享,实现各领域人才的基础信息、主要成果、荣誉、诚信档案等基础数据全覆盖,并实施动态管理。依托专业能力强、公信力高的调查机构,对我省人才评价各重点环节开展第三方评估。以科学公正、人才认可、规范专业为核心,建立人才评价主体信用评级制度。加强人才评价文化建设,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评价氛围和环境。 (二十一)完善人才评价监督激励机制。各行业人才主管部门是本领域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强化人才评价综合治理,依法清理规范各类人才评价活动和发证、收费等事项,加强考试考核环境治理,落实考试考核安全廉洁主体责任。完善创新监管方式、手段,加强监管力量,对各类人才评价主体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保障评价工作独立公正规范操作,切实维护人才合法权益。 对开展人才评价有信誉、有质量、有公信力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表扬奖励。分行业分领域建立全省评价专家数据库,实现评价资源共建共享。突出专业性、权威性、公正性和业内代表性,采取行业推荐或竞争方式,从全省或国内外遴选各领域人才评价专家。建立随机、回避、轮换的专家遴选机制,评价专家与参评人才存在师生、上下级、直系或近亲属等利害关系的严格实行回避。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对出现弄虚作假,搞“关系评、人情评”等违规违纪问题的专家,一经查实,进行通报问责处理,向社会公布,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并向所在单位反馈。对出现申报条件造假、科研失信、严重失德等情形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对已取得参评资格的取消资格;对已获得职称(职业)资格、人才荣誉待遇、人才项目等的,撤销职称(职业)资格、取消人才荣誉待遇,收回人才项目并追回项目资金。并视情形3—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人才评价项目,记入人才诚信档案,同时向所在单位通报。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全面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发挥人才评价的激励导向作用、最大限度释放人才活力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对于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促进人才成长、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加大人才评价市场化、社会化和信息化、标准化等方面的投入,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十三)明确责任,推进改革落实。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发挥社会力量重要作用,形成改革合力。各行业人才主管部门要坚持分类推进、先行试点、稳步实施,深入调研,问需于才,明确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抓好贯彻落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和对账盘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二十四)加强宣传,营造改革氛围。加强对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及有关配套文件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采取政策发布、专项解读、业务培训等方式,开展广泛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分类推进人才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