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人才网移动版

杰出人才网 > 综合报道 >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

  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

  一、为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区工作,推进“人才特区”的建设,促进高新区(新北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拥有国内外领先的专利、发明或专业技术,自带项目和资金来本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才;

  4、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所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5、获得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的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博士生导师;

  6、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高科技、高技能人才和创业型人才。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实施。区财政、公安、教育、科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人才引进的相关工作。

  四、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快速、便利的原则,提供人才“一站式”服务,由区人事部门直接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凡愿意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在区内先落户后就业,不受生源、行业和专业的限制,就业前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可委托区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五、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流动原因而辞职、辞退或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如本人要求恢复干部身份,经确认,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其原有身份的手续。

  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入高新区(新北区)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限制,其薪酬可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其年收入与年度工作目标和业绩挂钩的,可按照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的1-3倍约定。高层次人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及职称申报按市有关规定进行。

  七、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调配偶的就业问题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负责解决,区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安置中遇到的问题。其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子女,可由区教育部门及时就近安排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其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

  八、高新区(新北区)企业单位及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市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和每月专项资助外,还可享受新北区政府给予的匹配资助,匹配资助额一般不低于市资助额的50%。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两院院士在市资助金额的基础上,再匹配一次性安家费18万元,5年内每月匹配专项资助2500元;

  (二)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市资助金额的基础上,再匹配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5年内每月匹配专项资助500元;

  (三)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拥有国内外领先专利(发明)的人才,在市资助金额的基础上,再匹配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3年内每月专项资助500元;

  (四)对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区内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科教文卫等领域所急需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在市资助金额的基础上,再匹配一次性安家费2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为3万元),2年内每月匹配专项资助500元;

  (五)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自带项目和资金来本区开办企业或拥有专利、发明来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急需人才,在市资助金额的基础上,再匹配一次性安家费1.5万元(高新技术行业引进的,为2万元),2年内每月匹配专项资助500元;

  (六)对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高科技、高技能人才和创业型人才,若市政府未明确给予资助的,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费1万元,2年内每月专项资助300~500元。

  上述享受安家费的各类引进人才在高新区(新北区)工作年限应不少于3年,每少工作1年,应向拨款单位退还安家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在本区范围内流动的,其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九、扩大引智规模、提高引智层次。对高新区(新北区)企业单位及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引进智力和提升智力人员,区政府将予以一定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区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资助。

  (二)已办理特聘工作证的柔性流动人员,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三)、(四)款条件的对象,在常期间可享受区内匹配的每月专项资助(资助标准及资助期限与引进人员相同)。

  (三)当年被批准为国家级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进行匹配奖励。

  (四)区内人员在职自费攻读研究生并获得国民教育序列博士、硕士学历或学位,毕业后留在本区工作的,2年内可分别享受每月1000元、600元的专项资助。

  十、加强对科技活动项目的资助工作。对高新区(新北区)企业单位及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引进的有关项目,区政府将予以一定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留学回国人员承担的获得国家人事部资助的科研项目或课题,按其获得资助金额的50%进行匹配;

  (二)对符合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承担的经专家评审后立项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给予1~3万元的资助;

  (三)对获得国家或省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和管理人才项目,按市资助金额的50%进行匹配;

  (四)对获得国家或省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派往境外学习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培训项目,给予每人每次1~3万元的资助;

  (五)对获得市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境外培训项目,给予每人每次1~3万元的资助。

  十一、 鼓励高层次人才以专利、发明等科技成果作为要素入股或参与分配。

  十二、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博士研究生,每两年安排一次休养,每次不少于5天,所需费用由区人才开发资金和人才所在单位各承担50%。

  十三、 高层次人才引进后,为高新区(新北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列入高新区(新北区)“510优秀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对象。具体按《高新区(新北区)“510优秀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执行。

  十四、 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项目聘用、聘请顾问等柔性方式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人才不迁户口和不转人事关系的,可通过办理“人才特聘证”来区工作。持有《特聘证》的人员在工作、生活和家属安排、社会保险缴纳、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十五、 对引进国内知名重点高校且我区急需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来区内企业就业的,见习期满后将给予每月500元的专项资助,资助年限为2年。

  十六、 设立“高新区(新北区)杰出创新人才奖”和“高新区(新北区)人才工作突出贡献奖”。对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创新人才和为高新区(新北区)人才引进、人才队伍建设、人才资源开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1~5万元的奖励,每两年评定一次。

(责任编辑: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