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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规〔2017〕62号 发文时间: 2018-01-08
 

  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鼓励技能人才成长,激励更多优秀技能人才为黑龙江全面振兴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设置“龙江大工匠”和“龙江技术能手”两个奖项,奖励主体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表彰20名“龙江大工匠”和100名“龙江技术能手”。

  第三条 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工信委、教育厅、科技厅、省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下设专家评审组和办公室。专家评审组由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专业管理人员等组成,其中,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所占比例不少于2/3。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在黑龙江省境内生产服务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技能水平在省内本职业(工种)中居前列的技能劳动者,均可申请参评相应高技能人才评选奖项。

  第五条 已获得“龙江技术能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龙江大工匠”:

  (一)在技术创新、攻关、改造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生产操作方法,在行业内广泛推广应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同行业本职业(工种)中处于领先地位,技能拔尖、德才兼备,为业内普遍认可,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有重大发明专利或技术成果,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省重大技术奖项或荣誉奖励。

  (四)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获得者。

  (五)民间传统绝招、绝技、绝活传承人。

  (六)其他适宜表彰的情形。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龙江技术能手”: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的技能水平,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为企业培养技能人才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有重要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获得者。

  (五)民间传统绝招、绝技、绝活优秀人员。

  (六)其他适宜表彰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按照申报条件,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下而上地做好推荐人选申报工作。中直单位由省人社厅负责审核推荐,市地无主管部门的由省行业协会组织审核推荐。

  第八条 “龙江大工匠”“龙江技术能手”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龙江大工匠申报表》或《龙江技术能手申报表》;

  (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近4年获得的主要技术成果证书、奖励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申报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4张;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各市(地)、各部门负责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报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和评议表决,确定候选人、候补人选,并在媒体上公示一周。通过公示的候选人经省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因未能通过公示产生的空缺,由候补人选按公示顺序补充。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省政府对获奖者分别授予“龙江大工匠”和“龙江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和1万元。

  第十一条 “龙江大工匠”和“龙江技术能手”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职业资格等级设置要求相应晋升一级职业资格等级。

  第十二条 “龙江大工匠”和“龙江技术能手”可优先推荐参加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才选拔,优先申报“省级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评选。

  第十三条 “龙江大工匠”和“龙江技术能手”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省财政厅核准拨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对获得“龙江大工匠”和“龙江技术能手”的人员,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规行为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证书,在全省范围内通报,两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五条 在评选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经查实,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各市(地)、县(市、区)可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

  第十七条 省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家评审组成员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另行公布。

(责任编辑: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