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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用人单位及中介组织引才奖励实施办法

长沙市用人单位及中介组织引才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及相关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引才奖励,包括高层次人才全职引进奖励和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奖励。

高层次人才全职引进奖励(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主要面向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引进对象为入选长沙市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的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和入选长沙市紧缺急需人才集聚工程的市级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

高层次人才柔性引才奖励(以下简称“柔性引才奖励”)主要面向用人单位,引进对象为2017年6月21日后来长短期工作并符合年度《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的高层次人才,同时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或合作协议,申报年度内累计在长工作时间不少于60天,并在技术研发、课题攻关、项目合作中取得突出成效或实际成果。

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院士专家和国际化人才汇智工程引进的海外专家不重复享受柔性引才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对成功引进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和市级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的长沙市企业,每引进一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引才奖励。

第四条 中介组织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对为长沙市用人单位成功引进第三条所列高层次人才的中介组织,按人才类别每引进一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引才奖励,同一中介组织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柔性引才奖励。对柔性引才项目取得突出成效的长沙市企业,按已付人才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报酬的30%,给予单人最高20万元引才奖励,同一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奖励的用人单位应是在长沙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长沙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二)申报奖励的中介组织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企业、海外引才联络站、人才协会、产业协会等。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奖励申报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各区县(市)和各园区人才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应结合长沙市高精尖人才、紧缺急需人才评审认定工作,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报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须提交以下材料

1.《长沙市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审批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长沙市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或紧缺急需人才集聚工程入选证书复印件(人才本人签名)。

(二)用人单位申报柔性引才奖励,须提交以下材料

1.《长沙市用人单位柔性引才奖励审批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人才符合年度《长沙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分类认定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

4.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合作协议、人才年度内累计在用人单位工作60天以上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薪酬支付凭证、人才个人完税凭证等;

5.技术攻关、项目合作、课题研究等工作成果证明材料。

(三)中介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须提交以下材料

1.《长沙市中介组织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审批表》;

2.中介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

3.长沙市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或紧缺急需人才集聚工程入选证书复印件(人才本人签名、用人单位盖章);

4.中介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才中介服务合同;

5.服务费发票复印件、相关财务凭证以及实施服务合同中服务项目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办理流程

(一)申报。用人单位或中介组织登录长沙市一体化人才综合服务信息平台(http://www.changsha.gov.cn/csrc_portal/),下载相应表格,到用人单位税务登记地所在区县(市)、园区人才服务窗口进行申报。

(二)审定。用人单位税务登记地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的,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对初审合格的对象进行审核,报市委人才办审定,确定拟奖励对象名单。用人单位税务登记地在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长沙高新区的,分别由其人社或人才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对象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对柔性引才项目,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三)公示。将拟奖励对象名单在相应媒体或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其中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资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中介组织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和柔性引才奖励资金均一次性拨付至用人单位和中介组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长沙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