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人才网移动版

杰出人才网 > 人才动态 >

梁平县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梁

  梁平县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梁平府发(2011)38号

    《梁平县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县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和县委第91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梁平县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和鼓励我县各用人单位大力吸引人才,壮大人才队伍,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优化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县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双向选择、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围绕我县实施“四大战略”、建设“五个梁平”,重点引进急需的创新型人才和紧缺性人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与对象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是:

  (一)工业主要引进:国际贸易、企业经营管理、天然气精细化工、机械制造、轻纺织、食品加工、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等;

  (二)农业主要引进:果树、中药材、蔬菜、花卉、养殖等农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农业经济以及生态农业新技术等;

  (三)城市建设主要引进:城市规划测绘、建筑规划设计、城市风貌设计、建筑经济、城市环境艺术、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施工及建筑管理等;

  (四)教育主要引进:各基础学科的教学尖子;

  (五)卫生主要引进:中西医临床、医院管理和卫生辅助专业等;

  (六)旅游主要引进:旅游规划、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等;

  (七)水务主要引进:陆地水文、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利经济等;

  (八)其他:生态与环保、土地资源管理、林业、金融、商贸、电子信息、法律、文化艺术等专业急需紧缺的实用人才。

  第六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

  能够填补我县科技空白、具有高尖端技术、有能力提高经济中的科技含量和带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带有科技成果的硕士、博士、博士生导师、中青年专家,学科、技术带头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实用紧缺拔尖人才以及有特殊专长、职业技能的并能为生产、科研、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等各类高层次人才。

  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重点领域和对象。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七条 引进人才坚持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体,实行市场化配置,做到“高新尖”人才与“实用型”人才相结合。

  第八条 引进人才应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人尽其才,不拘形式,必要时可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策”。主要方式包括:团体引进、个人调动(迁入)、招聘、任职、兼职、借用、创办企业、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成果转让、承担课题研究和担任科技顾问等。采取推荐、自荐、引荐、公开招聘等多渠道、多途径广纳优秀人才。

  第九条 建立引进人才专业目录发布制度。用人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每年9月底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次年《引进高层次人才呈报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按年度发布人才需求,组织实施多形式的人才引进活动。

  第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高校梁平县籍学生、外地梁平县籍人才库和联系机制,鼓励高新技术人才带资金、带技术、带项目、带人才回梁创业兴业,促进创新和引进技术产业化。

  第十一条 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建立人才信息网络,收集人才供求信息,为我县各用人单位提供人才信息服务和牵线搭桥,开展人事代理。

  第四章 安家资助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梁工作半年及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

  (一)博士生导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省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省市级一、二层次学科、技术带头人及以上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获得博士学位,享受省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体育、艺术拔尖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有特殊专长和技能的高级技师或民间艺人、带有科研成果项目的硕士研究生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工作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引进到县属国有企业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补足1/3、企业承担2/3。

  (一)属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才安家补助费为40万元;

  (二)属第十二条第(二)款人才安家补助费为20万元;

  (三)属第十二条第(三)款人才安家补助费为10万元。

  引进到其他企业或经济社会组织的人才,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类别、标准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在县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

  第十五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来梁工作或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五章 分配激励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本县并到党政机关、全民事业单位工作的,在享受相关工资待遇的同时,另按下列类别享受由县财政发放的岗位津贴:

  (一)属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才,每月岗位津贴2000元;

  (二)属第十二条第(二)款人才,每月岗位津贴1500元;

  (三)属第十二条第(三)款人才,每月岗位津贴800元。

  第十七条 柔性引进的属第十二条第(一)、(二)款人才,专家津贴可根据其在梁实际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按比例发放,并保证其在梁工作、生活用车和通讯设备,提供来去差旅费,指定1名保健医生,分别给予生活补助200元/天、100元/天。

  第十八条 引进到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的人才,可实行聘任制,岗位职务、薪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第十九条 引进到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也可实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

  第二十条 引进的人才在本县工作并在本县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保留部分实行前5年全额返还。

  第六章 项目扶持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带科研开发项目来我县工作的,根据项目情况由县财政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启动经费;引进人才承担我县县级以上立项的科研项目的,由县财政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申请科技成果转化的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属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2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配备国产轿车一辆;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对属第十二条第(二)款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1万元;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2次以内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对属第十二条第(三)款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5000元;保证其工作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1次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因科研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创办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注册资本按照最低注册标准计算,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符合国家规定,免交登记费、房屋鉴证费,并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创办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0%以上税率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第七章 培养使用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在梁工作期间,根据个人条件,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聘请为县政府科技顾问,也可以由县委向县人大或县政协推荐为人大常委会委员或政协常委会委员,还可以聘任为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副职领导。

  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可作为省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培养,向国家和市政府申报享受国务院和市政府特殊津贴。县政府授予其荣誉称号,除按国家和重庆市政策奖励外,县人民政府还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三十条 引进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和全民事业单位的,编制部门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在职位上可设置特殊岗位;全民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按程序办理特岗聘任手续。

  引进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年,可确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引进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的,可确定为中级职称。

  第三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县外市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程序,均予以承认,享受本县同类人员相同待遇。

  第三十二条 引进人才在国(境)外取得执业资格或参加培训获得从业资格的,与重庆市同类人才同等对待,允许在梁依法执业或从业。

  第八章 保障服务

  第三十三条 引进的人才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原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原已参保但缴费中断的,其各类保险费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1比例补缴,以后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

  第三十四条 引进人才在本县工作期间,享受医疗保健特殊待遇:

  (一)属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才,用人单位对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除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之外的部分给予全额报销;县财政每年安排经费用于体检和疗养。

  (二)属第十二条第(二)、(三)款人才,用人单位对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除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之外的部分分别给予报销80%、60%;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健康检查和疗养1次。

  第三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也可保留在原籍或主城区;柔性引进人才可申请《梁平县外来人才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县市民待遇。

  第三十六条 引进人才提出申请解决其随调配偶、子女就业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人条件,帮助推荐并配合用人单位妥善安置。

  第三十七条 引进人才未成年子女需要在我县入学的,可在全县范围内选择学校并由县教委无条件优先安排,并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对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人才,可享受出国探亲假。

  第三十九条 因引进到我县工作而辞职、自动离职或被辞聘的且原单位拒绝办理调出手续和移交人事档案的人才,可不接转人事档案、不接转人事行政关系、不接转工资关系等,根据本人要求,由用人单位负责将其有效资料收集整理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确认其原身份、工龄、工资、职称,并按正常程序办理聘用手续,交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其客观历史经历重新建立人事档案或专业技术职称档案,实行人事代理。

  引进人才需实行人事代理的,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县公安部门应根据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材料为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九章 配套机制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外地大中型企业设立高端研发和创新创业平台,企业可与其联姻,自主引进人才。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在职人员报考我县急需专业的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成后回我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县财政、用人单位和本人按1:7:2的比例承担学费。

  第四十二条 建立人才储备、人才培养备案报告制度。设立、使用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对属于我县紧缺专业的国家“211”工程院校计划内在读研究生,毕业后愿意到我县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的,由县财政提供学费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建立引进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县政府设立“优秀人才贡献奖”和“引进人才贡献奖”,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召开引进人才工作会议,对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和对引进人才取得成效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建立引进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实行人才引进、管理与使用有机结合,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和人才跟踪服务和流失报告制度,严格对用人单位管理、使用人才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打造事业留人、感情留人、业绩留人、待遇留人的人才环境。

  第四十五条 成立县引进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引进人才的评价认定,并确认享受有关待遇。凡经审核确认引进的人才,在工作三个月内,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梁平县高层次人才引进资格证书》,并实行年审制度,凭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引进的人才,在符合相应工作普遍规律时间里,未做出相应成绩的,经县引进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考核认定不合格者,不再享受相应的专家岗位津贴。

  引进的人才合同期未满调离、辞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退还按本规定领取的各项补助、津贴,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委组织部履行引进人才牵头抓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实施、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县科委、县教委、县卫生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协作,保证引进人才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县委、县政府将其列入综合考评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各用人单位应为引进的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并注重发挥现有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人才的专项资助。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人才专项资金由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用于引进人才工作和各项补助、津贴发放,经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批后,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专款专用并负责发放。

  第四十九条 引进人才的纪律要求:

  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引进人才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握条件,严格程序办理;县编办要强化编制管理,建立引进人才用编补足的“绿色通道”;县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引进人才的补助、津贴等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引进人才过程的监督。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按规定引进人才的,除人才引进无效,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外,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人才的界定,应根据其学历、学位和阅历、实践等多方因素,结合我县实际予以综合确定并调整。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