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制定十项政策促进企业上市 来源: 霍山县财政局 一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县政府设立“霍山县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不少于300万元,由县财政专户管理,当年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列支,结余部分转下年使用,主要用于拟上市企业培训、宣传推介、中介费用补贴、先期资金垫付、上市奖励和工作经费等。 二是对上市企业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变更过户时,涉及本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 三是对上市培育对象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节能减排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安排。 四是对上市培育对象引进的人才,按照现有人才引进政策优先给予落户、子女就学、住房等政策。 五是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在本县内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县内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上市培育对象确因企业上市需要,而补缴或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七是上市培育对象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同意,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 八是上市培育对象在霍山县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达5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以及境外上市的,县政府给予奖励120万元。 九是上市培育对象在成功上市后,自上市之后起三年内,公司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力实得部分按30%奖励给企业,扶持上市公司发展,但不得同时享受招商引资的税收奖励。 十是在异地“买壳”上市,并在霍山县注册,且纳税地点在该县的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王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