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人才政策 第一类:高层次领军人才 申报条件: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和天津市“千人计划”人员; 3、天津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4、“长江学者”获得者; 5、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支持政策: 1、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到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对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认定后,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100—500 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创办企业的给予院士本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给予院士本人提供一套200平米左右的人才公寓免费居住,5年服务期满后无偿赠送(或者在本区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一次性给予人才安家费200万元。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镇政府和区鼓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按照4:3:3的比例支付,下同)。 2、企业引进并申报评定为国家和我市“千人计划”人员及我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照其获得国家或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的1:2比例给予匹配。 3、“长江学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到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对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认定后,按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50—2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 ;给予人才本人提供一套120平米左右的人才公寓免费居住,5年服务期满后无偿赠送(或者在本区购房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一次性给予人才安家费120万元)。 第二类:高级管理人才 申报条件: 在我区企业和项目中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1年以上,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年薪在20万元人民币(税后)以上的经营管理人才。 支持政策: 1、每年按照上缴个人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的数额给予高级管理人才奖励。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享受当年奖励。 2、对于当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当年税收区留成部分超过基数(上一年或上次受奖励年度税收区留成部分)增量部分3%的奖励。 第三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申报条件: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科技奖项负责人; 5、天津市“131”创新人才第一层次人选。 支持政策: 参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留成的5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年评审认定一次,认定后享受当年奖励。 第四类:高技能人才 申报条件: 1、具有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3、“天津市技术能手”、“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荣誉的技能人才。 支持政策: 参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留成的5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年评审认定一次,认定后享受当年奖励。 第五类:高层次自主创新创业人才 申报条件: 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无知识产权争议及经济纠纷,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在我区创办企业、领办企业,或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支持政策: 1、引进自主创新人才,按其项目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引进人才的企业或项目20—60万元扶持资金。提供100平方米工作场所,一年内免租金。 2、自主创业人才,按其项目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其所创办企业30—150万元启动资金。提供100平方米工作场所,两年内免租金。 3、给予人才10—40万元人才安家费,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两年内免费使用。 第六类: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申报条件: 1、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在我区进行成果转化; 2、经过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的审批,建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承担区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研发,并在我区进行成果转化。 支持政策: 1、经津南区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和项目,申报成功后给予50万元建站资助。对进入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科研经费,出站后留在我区工作满5年的,一次性给予本人安家费15万元。 2、经“天津市津南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推荐,企业和项目与博士后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的,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合作完成后再给予企业10万元资金支持,对博士后本人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七类:院士专家工作站 申报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审批; 2、根据企业研发需求,与企业共同开发科研项目,将承担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落户“院士专家工作站”,双方合作研发; 3、合作科研项目完成后,在我区进行成果转化; 4、将企业的科研人员纳入科研项目团队。 支持政策: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和项目,申报成功后给予50万元建站资助。 2013年3月29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王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