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首席专家”岗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步伐,为北海三年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服务北海三年跨越发展工程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其他重大产业、重点项目、高新技术领域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首席专家”岗位。 第三条 按照“首席专家”岗位需要选聘“首席专家”,既可在全市优秀人才中选拔,也可面向国内(外)、区内(外)公开招聘,择优选用。在选聘中注重科研、技术水平,坚持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做到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宁缺毋滥。 第四条 “首席专家”岗位设置及人员聘任,统一在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服务,各设岗单位及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首席专家”岗位设置 第五条 “首席专家”岗位设置,服从和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重点支持全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要科研创新平台和优势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设置“首席专家”岗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键作用和重大影响,在科研、技术上处于国内、自治区(省、直辖市)内先进或领先水平,具有雄厚的研发实力和社会服务能力;优先支持人才小高地建设。 (二)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学科,具有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研发梯队; (三)近5年承担过国家级、省级课题或市级重点课题,发表和出版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的科技奖励或发明专利;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条件,研发经费充足; (五)产学研结合较好,具备组建柔性研究机构和进行国内外、区内外联合研究开发的条件或已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在同一学科或行业领域一般不重复设置特聘专家岗位。 第三章 “首席专家”选聘的基本条件及职责 第八条 “首席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求实,道德高尚,学风严谨,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二)学术造诣深,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卫生系统须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主持过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或重大建设工程,在科研、开发方面取得地市级以上机构和部门认可的研究成果,在本学科、本行业、本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学科建设、本行业建设、本领域工作具有创新性和战略性思维,善于培养带领中青年科研技术人才及团队协调攻关; (四)身体健康,能够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攻关等工作,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的能力和水平;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首席专家”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岗位科研、技术创新的发展计划、课题方向; (二)主持设岗单位本岗位(本学科)安排的各类科研、课题研究; (三)推进学术、技术交流,提高本岗位科研团队的科研技术水平; (四)完成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首席专家”岗位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每个岗位每轮设置期限为2年。设岗程序为: (一)具备设岗条件的单位,填写《北海市“首席专家”设岗申请表》,向市主管部门提交首席专家设岗申请; (二)设岗申请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设岗申报进行集中评审,拟定设岗方案,并提交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定。 (四)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定设岗方案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首席专家”的选聘程序: (一)拟申请“首席专家”的人选,按照统一发布的“首席专家”岗位设置及招聘条件,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北海市“首席专家”申请表》; (二)设岗单位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目标,对候选人进行评议、遴选,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报送其主管部门;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采取领导和专家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市“首席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拟聘人选名单并提交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定; (四)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定拟聘人选名单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申请单位批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备案。 (五)设岗单位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后,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关于受聘人员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及待遇等有关条款要规范、合法、明确、具体。聘任合同由设岗单位草拟,报市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送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设岗聘后管理及待遇 第十二条 “首席专家”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市场评价和业内认可,管理期内经考核认定达不到设岗目标和要求的,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取消其岗位设置;管理期满经考核认定绩效突出的,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可以继续设置。 第十三条 “首席专家”实行合同管理。“首席专家”设岗单位要与所聘专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并分别报市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首席专家”在聘期内,按国家规定应享受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同时,聘期内每月从市财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每位“首席专家”4000元税后岗位津贴,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科研配套经费。每年为“首席专家”安排一次健康查体。 第十五条 “首席专家”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市主管部门和设岗单位共同参与,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备案。考核结果优秀的,市里给予奖励,设岗单位给予同等奖励,并在下一轮申报相应岗位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的,由设岗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规定整改期限并督促整改落实,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跟踪督查。“首席专家”未达到整改要求或者未履行聘任合同义务的,由设岗单位提出解聘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解除聘任合同,并停发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设岗单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首席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支持“首席专家”的工作,落实各项扶持措施,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首席专家”发挥岗位作用、实现岗位目标,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主管部门须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做好设岗学科、拟聘人员的审核评价工作,抓好“首席专家”岗位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王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