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的有效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专家指出,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出台此类行政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了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 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条例》草案的通过,是国家层面首次出台此类条例,重点是‘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旨在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副主任王远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所释出的‘平等、公平’的政策意涵是《条例》草案的最大亮点。市场各类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王远鸿介绍,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草案主要强调了五大方面。 一是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证照分离”,压减企业开办和注销手续,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和审批;二是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三是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四是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五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违法违规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公用企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评比认证和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等,要依法追责。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也被写入《条例》草案中。《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提到,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 “从立法层面上保护企业及个人的知识产权能给予企业更多安全感。”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许保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当劳动成果得到法律保护,企业家劳动的积极性就会提升,从而更多地投入到生产劳动中去。通过加强产权人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投资者的幸福感、获得感与安全感,对整个国民经济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王远鸿认为,“《条例》草案以行政法规制度的形式,把那些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好做法好经验固定下来、推广开来,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这有利于产权保护,激发企业活力,改善政府和企业关系。”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条例》草案还提出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对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条例》草案也做出明确的规范和约束。《条例》草案提出,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具有合理性,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中说明理由。 “在国内市场需求变化、中美贸易摩擦加剧背景下,外资出现一定程度的转移。”王远鸿说,“《条例》草案对标国际先进水平,通过更大力度放权、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加强市场主体保护、突出政务公开透明、严格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有利于营造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一体保护的营商环境,有利于稳定外资的预期,提振外资信心。” 在许保利看来,《条例》草案的出台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吸引力强的投资热土,成为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等“六稳”的重要抓手,对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有着重要意义。对于外资撤离中国的说法,许保利表示,部分外资可能因为中国投资成本的上升而撤离,而《条例》草案的出台给投资者打了一剂“强心针”,能起到促进投资、吸引外资的积极作用。 (责编:马昌、曹昆) (责任编辑:王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