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时间:2019-07-18 13:5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为科学界定高层次人才的范畴,建立健全注重实绩、体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不断提高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的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提升人才政策执行的效率,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顶尖人才 (一)获得以下称号者 1.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奖、经济学)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3.英、美、法、德、俄等发达国家院士。 (二)获得以下奖项者 格拉芙奖、沃尔夫奖、泰勒奖、菲尔兹奖、维特勒森奖、图灵奖、拉斯克奖等国际大奖。 二、领军人才 (一)获得以下称号者 1.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2.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期)、国家“万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3.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4.天津市“杰出人才”计划人选; 5.中国建筑设计大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二)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3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3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3位);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位); 5.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3位); 6.长江学者成就奖; 7.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8.中国青年科技奖; 9.何梁何利奖; 10.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 11.茅盾文学奖; 12.鲁迅文学奖; 13.中国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三)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负责人; 2.国家“863计划”项目专题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中国科学院“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人选; 6.国家实验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7.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9.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10.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中层正职以上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 (四)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 (五)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连续三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行业排名前2名,研究小组前2名)者。 (六)获得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运动员及其主教练员。 三、高端人才 (一)进入以下称号者 1.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2.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短期和青年); 3.省、直辖市“千人计划”人选、特支计划人选。 (二)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排名前3位); 2.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位); 3.省(直辖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位); 4.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须为主要完成人); 5.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2个:文华奖、群星奖)单项奖; 6.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单项奖; 7.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三)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863计划”项目课题组负责人; 2.国家“973计划”项目课题组负责人; 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组负责人; 4.省部级实验室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负责人。 (四)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青年科学基金或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资助者。 (五)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六)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七)国际大型科研、工程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 (八)省(直辖市)自主创新产业化重大项目的主持人。 (九)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学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来津创办科技型企业,个人占股30%以上,个人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 (十)获得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及其主教练员。 四、青年后备人才(年龄不超过45岁) (一)获得以下奖项者 1.厅(局)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2位); 2.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位); 3.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前3位); 4.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 5.省级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二)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主要科研人员(排名前5位); 2.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带头人(排名前3位); 3.厅(局)重点实验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四)获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者。 (五)具有硕士学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来津创办科技型企业,个人占股30%以上,个人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 (六)博士,博士后。 五、附注 1.为了便于遴选,确定一些选拔称号、获奖项目、任职(科研、管理)经历等作为评价指标。 2.对本标准未涵盖,但具备本标准同等条件,且业内认可、有较大影响的人才,将按照一定的程序,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组成认定小组,采取个案研究的方式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