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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认定选拔管理服务办法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局,宜昌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社局,市直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宜发〔202110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有关文件的通知》(宜办发〔202121号)等文件精神,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制定了《宜昌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认定选拔管理服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宜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28
 
 
宜昌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认定选拔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优秀高技能人才认定、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弘扬工匠精神,发挥典型引领作用,为我市高质量发展培育一支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技能人才选拔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有关文件的通知》(宜办发〔202121)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宜昌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指“宜昌名匠、宜昌工匠、宜昌市技能大师、宜昌市技术能手”。
“宜昌名匠”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宜昌工匠”、“宜昌市技能大师”、“宜昌市技术能手”是指从我市广大高技能人才队伍中选拔产生、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命名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宜昌工匠”、“宜昌市技能大师”、“宜昌市技术能手”选拔坚持公开平等、好中选优、以德为先、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中产生。
第四条  “宜昌名匠”每2年认定一次,不限人数;“宜昌工匠”、“宜昌市技能大师”、“宜昌市技术能手”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分别评选25人、30人、35人。宜昌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认定、选拔工作同步安排。
 
第二章 认定选拔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宜昌名匠”、“宜昌工匠”、“宜昌市技能大师”和“宜昌市技术能手”人选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显著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工作单位在宜昌市内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认定届期以自然年度计,年龄、岗位等均按届期起始年度11日确定。
第六条  “宜昌名匠”需在上一届期至认定之时获得并保持所获荣誉,且仍在一线技能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技术能手、湖北省首席技师、楚天名匠、湖北省大师级民间工艺技能传承人才、国家级省级传统工艺技能类代表性传承人﹔高技能人才中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荆楚工匠、全国青年五四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获得者﹔获世界技能大赛前3名、国家一类大赛前2名或者省级一类大赛第1名成绩;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以及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首批“宜昌名匠”的认定追溯到《宜昌市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宜办发〔201618号)出台之日起所获荣誉。
第七条  “宜昌工匠”应在一线岗位工作8年以上且仍在一线工作,具有岗位相关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宜昌市技能大师”称号;宜昌市第一届、第二届优秀高技能人才、“宜昌工匠”(2021年前由市总工会、市人社局授予)。
2.被批准建立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或高技能人才工作站领办人;获得或指导选手获得世赛技能大赛前10名、国家一类大赛前5名、省级一类大赛前3
3.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业绩突出,得到广泛认可。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本工种关键的生产技术难题,并由此产生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巨大贡献,在市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第八条  “宜昌市技能大师”应在一线岗位工作5年以上且仍在一线工作,具有岗位相关技师职业资格,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宜昌市技术能手”称号。
2.获得或指导选手获得世赛技能大赛前20名、国家一类大赛前10名、省级一类大赛前5名、市级一类竞赛中取得第1名成绩。
3.技艺高强,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和预防排除生产隐患中做出贡献,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
4.在技能技艺方面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有重要影响的。
5.在推广、应用高科技和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取得成绩。
第九条  “宜昌市技术能手”应在一线岗位工作3年以上且仍在一线工作,具有岗位相关高级工职业资格,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一类竞赛中取得前3名成绩。
2.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操作技术方法,在全市有一定影响的。
3.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工艺、设备难关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做出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全市有一定影响的。
4.在指导青年工人和技工学校学生进行技能训练,培养徒弟,传授技艺方面做出贡献的。
第十条  宜昌市第一、二届优秀高技能人才和原市总工会、市人社局授予的“宜昌工匠”视同“宜昌市技能大师”。已获得“宜昌工匠”、“宜昌市技能大师”、“宜昌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不重复认定评选。
 
第三章  认定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宜昌名匠”的认定实行简易程序。由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填写《“宜昌名匠”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任一荣誉证书或佐证材料,属地县级人社局初审,市人社局复审,经市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示、命名,在市人民政府官网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成立“宜昌工匠”、“宜昌市技能大师”、“宜昌市技术能手”选拔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各单位报送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宜昌名匠、专业技术专家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市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主要由各县市区或市属行业、企业,中央、省在宜企业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各县市区及所属经济和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确定本级推荐人选,填写《宜昌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申报表》,提供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和相关视频资料,不得重复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当地人社部门推荐,各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市直经济和社会组织由单位报市直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后报市人社局;个人自荐的,相关申报材料直接报市人社局。
(二)资格审查。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资格人选名单。
(三)专家组评审。市优秀高技能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评选层次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按照职业资格、取得荣誉、业绩、社会评价等项目制订评价标准,对所有申报人员实行量化打分排序。
市优秀高技能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技能水平、业绩贡献等进行评审。根据申报对象的排序情况对照优秀高技能人才各等次评选指标提出初步的意见。
(四)组织考核。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组织专班,对人选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
(五)媒体公示。对通过考核的人选,在市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审核确认。市人社局将初步确定人选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结果,由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分别按照国家省级优秀技能人才选拔和荆楚工匠选树指标分配额依次推荐上报。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四条  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技术,注重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技能水平。
(二)发挥技能带头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参与企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努力解决生产服务的技术难题,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积极带徒传艺,培养技术技能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活动,承担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的教学及技术指导、重大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工作。
(五)积极参加组织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市优秀高技能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获得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宜昌名匠”、“宜昌工匠”、“宜昌市技能大师”、“宜昌市技术能手”荣誉证书,纳入我市人才分类服务保障范围;工作业绩、成就载入《宜昌年鉴》。
(二)“宜昌名匠”享受10万元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津贴,“宜昌工匠”享受5万元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津贴,“宜昌市技能大师”享受1万元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津贴,“宜昌市技术能手”享受8000元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津贴;享受一次休假疗养,时间为10天左右;享受一次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三)优先参加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
(四)优先参加市内外技能交流、技能培训活动。
(五)优先推荐为国家、部省技能人才荣誉称号候选人;优先推荐为享受国务院、省政府专项津贴候选人;优先评聘技能技术职务职称。
(六)对业绩优异或取得重大技能创新成果的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纳入市委、市政府设立的优秀人才工作奖项。
(七)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办理本人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落户手续,优先审批办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一)不再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不再享受第十五条规定的三、四、五、六、七项待遇。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不再享受第十五条规定的三、四、五、六、七项待遇。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撤销“宜昌名匠”、“宜昌工匠”、“宜昌市技能大师”、“宜昌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所有待遇,收回所发荣誉证书、津贴,并不得再次申报该荣誉。
(四)事后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宜昌名匠”、“宜昌工匠”、“宜昌市技能大师”、“宜昌市技术能手”称号,不再享受所有待遇,收回所发荣誉证书、津贴,并不得再次申报该荣誉。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届期动态管理,每届管理期限为2年。
第十八条  建立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联系服务制度。各级人才工作部门与优秀高技能人才保持经常联系,掌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所在单位和部门为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各级组织的培训、竞赛、技能展示、研讨、疗养、体检、休假等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九条  建立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绩效考核和技能提升制度。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在管理期限内拟定个人在专业学习、技能提升、技术创新、培养人才等方面的计划与目标。市人社局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情况报市委人才办。
第二十条  建立市优秀高技能人才成长发展制度。各级人才工作部门及所在单位,要注意改善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工作条件,开展技术交流;积极支持其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工作站;优先支持其开展技术革新、疑难技术问题研讨和攻关等活动。鼓励企业为优秀高技能人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和年资年功的工资制度,试行高技能人才的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参照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落实或者兑现相关待遇,按实际贡献给予绩效的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宜昌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认定选拔管理服务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具体组织实施。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认定选拔管理服务所需资金从市级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