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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特聘专家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19-10-28 10:15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完善我区高层次人才开发总体格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关于深化人才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完善我区高层次人才开发总体格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聘专家是指受聘于自治区批准设置的特聘专家岗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特聘专家选聘工作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绩效考核、动态管理。全区共设置200个左右特聘专家岗位,将设岗与选才紧密结合,可以先设岗再引才,也可以因人设岗,力求人岗相适,科学配置创新创业资源。

  第四条 在特聘专家项目中设立特聘青年专家岗位,将特聘专家制度与自治区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相衔接,该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同时作为特聘青年专家。

  第五条 特聘专家制度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实施,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特聘专家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特聘专家岗位设置,服从和服务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重点支持自治区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要创新平台载体和优势企事业单位,促进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高度对接。同一学科或行业领域一般不重复设置特聘专家岗位。

  第七条 特聘专家设岗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支持设岗行业、产业、学科领域发展的学术技术优势和综合实力,能够为特聘专家及其创新创业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具有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近5年承担过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重点科研、工程项目,发表和出版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奖励;或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且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产学研用结合较好,具备开展区内外联合研究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条件。

  第八条 特聘专家岗位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每个岗位每轮设置期限为3年,岗位设置与人才选聘工作统筹实施。特聘青年专家岗位设置和选聘工作按照自治区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的实施办法进行,有关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或修订。

  第九条 特聘专家的岗位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本岗位创新创业发展计划,参与全区本行业本领域发展咨询服务;

  (二)组织申报并主持实施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课题、科技攻关项目、工程技术项目,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三)推进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本岗位创新创业团队的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本岗位创新创业团队人才培养,带动设岗单位人才梯队建设;

  (五)完成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选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特聘专家面向区内外公开选聘。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品行端正。

  (二)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技术水平,一般应当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等方面取得区内外同行认可的成果和实绩,在本学科、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工程技术项目,善于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人才,能带领创新创业团队协同攻关。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五)在聘期内,从设岗单位选聘的,每年必须在所聘岗位工作累计不少于9个月;从设岗单位以外选聘的,每年在设岗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第十一条 特聘专家选聘工作坚持面向教学、科研、生产、医疗和服务一线,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和参评。

  第十二条 特聘专家的选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按照公布的特聘专家岗位及条件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

  (二)设岗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评议、遴选,提出推荐人选名单,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推荐人选组织开展集中评审,提出拟聘人选方案。评审中,要针对行业、专业和岗位特点,实行差异化的评价标准,突出品德、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注重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先组织同行知名专家进行初评,初评确定的人选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再组织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中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应当占60%以上),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

  (四)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拟聘人选。

  (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聘任人选,设岗单位与受聘专家签订聘任合同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如三个月内未能按照申报承诺签订聘任合同的,取消设岗和聘任资格。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聘期内,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位特聘专家及其创新创业团队20万元专项补助经费;每年给予每位特聘专家10万元税后岗位津贴,给予所带团队5万元税后岗位津贴。特聘专家享受医疗优诊、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和聘期内一次的休假疗养待遇,同时享受设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设岗单位从工作条件、项目申报、人员聘用等方面支持特聘专家。聘期内,设岗单位每年向每位特聘专家所带团队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税后岗位津贴;每年向每位特聘专家及其团队提供的配套经费,自然科学与技术类不少于20万元、人文与社会科学类不少于10万元。

  第十五条 特聘专家及其创新创业团队,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产业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经与设岗单位协商,其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可以适当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 其他工作、生活方面的待遇,由设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与特聘专家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特聘青年专家的待遇,按照自治区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特聘专家、特聘青年专家及其创新创业团队实行聘期目标管理,由设岗单位分别与专家及其团队成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特聘专家、特聘青年专家及其团队成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人才梯队等方面情况。

  对特聘专家、特聘青年专家的年度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期满考核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设岗单位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创新创业团队成员的考核,由设岗单位商特聘专家、特聘青年专家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 对特聘专家的设岗单位实行期满考核,结合对特聘专家的考核一并进行,重点考核履行设岗单位职责、提供配套资助和服务保障等方面情况。对特聘青年专家的设岗单位不组织专门考核。

  设岗单位期满考核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其自治区主管部门或所在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参与,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特聘专家、特聘青年专家聘任期满考核优秀的,鼓励设岗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同时给予以下激励:

  (一)在下一轮申报相应岗位时,同等条件优先续聘。

  (二)特聘青年专家申报特聘专家岗位,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三)特聘专家、特聘青年专家申报其他自治区重大人才、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特聘专家、特聘青年专家年度考核不称职的,须认真整改;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解除聘任合同,停发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经费。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重大人才项目。

  设岗单位期满考核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岗位及人选。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措施,做好特聘专家和特聘青年专家的岗位设置、人选审核、日常管理和经费保障等工作,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设岗单位在自治区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特聘专家和特聘青年专家的服务,落实各项扶持措施,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四条 聘期内,特聘专家、特聘青年专家因提任党政机关领导实职,导致不能继续履行聘任合同约定职责的,设岗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报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合同,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五条 聘期内,特聘专家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聘的,需提前3个月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设岗单位同意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辞聘,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聘期内,特聘专家、特聘青年专家如受聘于八桂学者岗位,特聘青年专家如受聘于特聘专家岗位,按新岗位兑现待遇,不再享受原岗位待遇。

  第二十七条 特聘专家、特聘青年专家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解除聘任合同,取消相关待遇。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违纪违法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协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9月16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聘专家制度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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