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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三晋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0-01-03 14:04来源:全国党建网站联盟 作者:admin 点击:
山西省三晋英才支持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 (晋组通字〔20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晋英才支持计划是山西省级层面实施的重大人才工程,旨在全省范围内重点遴选一批高端领军人才

  山西省“三晋英才”支持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
 

  (晋组通字〔20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晋英才”支持计划是山西省级层面实施的重大人才工程,旨在全省范围内重点遴选一批高端领军人才、拔尖骨干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给予特殊支持。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组织实施机制,提升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三晋英才”支持计划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人才,统筹实施;(二)坚持条件,公平公正;(三)规范评选,动态管理;(四)协同推进,权责统一。
 

  第三条“三晋英才”支持计划人选数量规模保持相对稳定,“高端领军人才”500人左右,“拔尖骨干人才”5000人左右,“青年优秀人才”10000人左右。坚持一年一评,实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
 

  第四条“三晋英才”支持计划重点向我省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急需紧缺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程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倾斜,同时兼顾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第二章 人选条件
 

  第五条 “三晋英才”支持计划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中国籍人才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爱国奉献精神;外国籍人才要对华友好,具有良好声誉。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学术不端、失信等不良记录。
 

  3.身体健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奋战在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一线,为山西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4.具有强烈的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5.申报当年在职在岗,以个人最突出的业绩、成果和贡献为主要申报条件。
 

  第六条“高端领军人才”的支持对象主要为全职在晋工作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杰青、长江学者等国家级杰出人才;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平台团队的主要负责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等重大课题的主持人;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重大奖项获得者;具有突出经营管理才能以及其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才等。
 

  “拔尖骨干人才”的支持对象主要为全职在晋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等国家级人才工程中的青年项目入选者;我省“百人计划”、“三晋学者”、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等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团队主要负责人;省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一等奖获得者;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获得者以及其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才等。
 

  “青年优秀人才”支持对象主要为40岁以下,工作满一年,在所从事工作领域崭露头角,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或较大发展潜力,取得一定成果或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青年人才。
 

  第七条“三晋英才”支持计划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等,分层分类综合评价人才,突出行业认可。全省科技、教育、医疗卫生、企业、宣传文化、农业农村及其他等各领域“高端领军人才”“拔尖骨干人才”“青年优秀人才”具体人选条件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委组织部共同制定。对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评审标准,给予倾斜支持。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三晋英才”支持计划人选采取直接认定、专家评审、行业推荐、人才自荐等多种方式确定。具体遴选程序为:
 

  1.安排部署。省委组织部根据“三晋英才”支持计划总体规模,统筹考虑各市、各行业、各领域人才现状,提出全省科技、教育、医疗卫生、企业、宣传文化、农业农村、其他等各个领域的名额分配计划,以及遴选工作的相关要求,对年度遴选工作作出总体安排。
 

  2.遴选推荐。各市、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领域遴选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印发遴选通知,明确遴选时间、遴选方式、遴选程序、遴选规模及人选具体条件等。遴选条件应当区别不同类别人才性质特点,细化遴选标准,实施分类评价。
 

  3.归口申报。各市、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申报推荐和形式审查工作。各用人单位推荐上报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选,推荐的人选须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各市人选统一报市委组织部汇总审核;中央驻晋单位和省直单位人选报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其中,科技领域(含中央驻晋单位)报省科技厅,教育领域报省教育厅,医疗卫生领域报省卫健委,企业领域(含中央驻晋单位)报省国资委、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宣传文化领域报省委宣传部,农业农村领域报省农业农村厅,其他领域报省人社厅。无法确定行业主管部门的,人才个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市市委组织部申报。
 

  4.拟定人选。各市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本行业推荐名额,采取直接认定、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和部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择优拟定人选。各市委组织部和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遴选专业水平高、道德品行好的专家组建评委库,评审时根据申报人专业随机抽取。对评审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
 

  5.社会公示。各市委组织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拟定人选在各市、各部门门户网站和用人单位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各市委组织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6.确定人选。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根据入选条件和结构比例进行审核,报请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终人选名单。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三晋英才”支持计划实行年度考核,由各市委组织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各用人单位配合,重点对入选者近一年的业绩、成果、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发挥入选人才的骨干作用和引领作用。
 

  第十条建立“三晋英才”支持计划入选者退出机制。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应当予以退出。
 

  第十一条“三晋英才”支持计划实行人才津贴制度。按年度为“高端领军人才”“拔尖骨干人才”“青年优秀人才”发放一定额度津贴。
 

  第十二条按照预算管理体制,“三晋英才”支持计划人才津贴分别由省、市两级财政承担。中央驻晋和省直单位人选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市级人选经费由各市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思想引导和政治引领,注意将入选人才纳入党委(党组)联系服务范围,定期组织国情研修考察、咨询服务等活动,引导人才弘扬爱国奉献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
 

  第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各市、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和典型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三晋英才”支持计划深入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三晋英才”支持计划在省委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委组织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省委组织部负责“三晋英才”支持计划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实施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好条件确定、结构调整、经费统筹、督促指导等工作。
 

  第十七条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人选的组织申报、推荐评审、审核把关、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各市委组织部负责本地区人选的统筹规划、遴选推荐、审核把关、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负责入选人才的具体培养、使用、管理、服务等工作,为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团队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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