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评定管理工作,发挥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在行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8〕27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系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务规模、经济贡献、创新能力、品牌建设、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人才,系指本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内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所在企业为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评定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和行业领军人才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定数量根据申报情况确定,原则上行业领军企业每次评定不超过5家,行业领军人才每次评定不超过10人。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人才对象为本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或服务产品与技术开发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守法经营,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获评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AAA”级以上诚信等级单位。近三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各类“黑名单”,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二)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近三年营业收入持续保持稳定较快增长,在本省年均纳税合计(含分支机构)300万元以上且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三)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员工数(包括三级以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占企业员工总数(不含派遣外包员工)的比例不低于40%,在服务产品、服务模式或服务业态方面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四)注重信息化建设,建有企业网站和信息化业务经办系统,有技术含量高的核心产品。
(五)注重企业文化和品牌建设,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参与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统计调研、稳岗援企、人才招聘、
就业援助、乡村振兴等公益性活动,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
(六)示范作用突出,协助政府和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交流合作、供需对接等重大活动,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除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外,其他某项人力资源服务细分业务特别突出且在我省影响力较大,近三年年均纳税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也可申报。
第七条 申报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在列个人征信“黑名单”。
(二)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行业五年以上,获评二级以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或相关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产品开发、技术模式创新或专业理论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业内认可度较高。
(三)所在企业守法经营,管理规范,依法纳税,综合业务或单项业务服务能力、市场竞争力和经济贡献在全省处于前列,近三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各类“黑名单”,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四)大力宣传江西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成果,促进产业招商;积极参与学术研讨、业务交流、培训提升、相关评审等行业活动;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按照自愿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行文确定等程序产生。
(一)自愿申报。企业或个人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部门推荐。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初审意见。设区市人社部门(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进行复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省人社厅组织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按照申报条件,通过查阅核实相关资料、实地考核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社会公示。将拟认定名单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行文确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行文确定,并颁发相关标牌或证书。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九条 领军企业享受如下待遇:
(一)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按照《意见》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建立帮扶机制,为企业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宣传推介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优先推荐参加行业相关评选项目和重大活动。
第十条 领军人才享受如下待遇:
(一)纳入专业人才库管理,优先推荐参加各类业务研修、学术交流、相关评审和对外学习考察活动。
(二)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高级职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在推荐和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把材料审核关。对因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或取消相关待遇并收回标牌(证书),对获得的政府一次性奖励予以追回:
(一)发生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的;
(二)在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自处理之日起4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王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