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表彰和宣传各行各业优秀技术工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推动广大劳动者提高技术技能,规范福建省技术能手(以下简称能手)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自由职业人员。 第三条:能手的评选表彰是对全省优秀技术技能人才的奖励制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全省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能手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能手评选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国家职业标准中设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全省范围的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人数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对在全国、全省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根据竞赛有关文件,在赛后进行表彰。 第五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省内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能手的评选: (一)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或总结出具推广价值先进操作方法,获得省、部级奖,经专家认定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者。 (二)获得上一年度省级一类竞赛前三名、省级二类竞赛和设区市一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以及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选手。 (三)在企业技术革新、设备改造和技术攻关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传授技艺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六条:能手候选人由用人单位申报,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省有关产业(行业)按照分配名额推荐;推荐能手候选人应报送申报表、事迹材料和经企业行政、纪检监察和财务等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能手候选人妇女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能手评选实行省、设区市(省行业)两级评审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设区市(省行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设立本市(省行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八条: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设区市(省行业)推荐的能手候选人经评审工作并评议表决,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第九条:表彰和奖励 (一)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福建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奖章。 (二)能手称号获得者原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有技师以上资格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技师资格;原具有技师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高级技师资格。同一年度不同级别能手只能晋升一次。 (三)各设区市、省有关行业以及选手所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选手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十条:参加国家级和国际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相应名次者,可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直接授予能手称号。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对技术能手先进事迹的宣传,努力营造尊重技能、尊重技能人才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被命名的技术能手,凡经查证虚假事迹,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王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