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科人【2009】20号) 各设区市市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河北省与“两院”院士的科技合作, 2001年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推动院士智力引进、鼓励吸引“两院”院士来我省开展科技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与“两院”院士的科技合作,需对《实施办法》做适当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尊照执行。2001年印发的《实施办法》即行废止。 附: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实施办法 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两院”)院士来我省开展科技活动,引进“两院”院士高科技成果在我省推广转化,推动我省同“两院”科技合作,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河北建设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实现富民强省做出积极贡献。根据《关于认真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智力引进工作的意见》冀办字[2000]46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相关文件要求,省政府设立“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一)参与我省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咨询、重大项目论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出重要方案、技术报告、施政建议,被我省采纳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院士;(二)与我省企事业单位合作,在我省申报立项的科研课题,获国家科技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奖或我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院士;(三)被我省有关单位聘为顾问、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为我省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做出突出贡献的院士;(四)在我省创新创业,所带高科技成果在我省推广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院士;(五)为我省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院士。 第三条 院士特殊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所需经费100万元列入当年科技财政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对获“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的院士,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10万元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院士协作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设立“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院士特殊贡献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每届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结果经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副组长、组长批准后由省政府审定。 第六条 “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申报和评审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日常具体工作委托河北省院士联谊会秘书处(设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实施。 第七条 “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候选人由各市科技局、省直相关部门推荐,也可由省属高校、科研单位、大型重点企业和院士联谊会秘书处推荐,填写“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推荐书”一式三份(详见附件),报送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第八条 “河北省院士特殊贡献奖”推荐书及有关评审材料,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进行实际考察核实,写出考察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参考。 第九条 鼓励院士合作单位依照贡献、效益情况,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院士实施重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王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