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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肥东县扶持产业发

时间:2019-01-04 11:09来源:东政〔2017〕19号 作者:admin 点击:
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肥东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的通知 东政〔2017〕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7年肥

  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肥东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的通知

  东政〔2017〕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7年肥东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7年肥东县促进自主创新政策》《2017年肥东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2017年肥东县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2017年肥东县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联合审核。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联合审核导则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4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联合审核机制,成立产业政策联合审核小组,具体负责我县扶持产业政策体系中以财政金融产品、事后奖补方式投入的政策条款审核兑现工作。联合审核小组由县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组建,成员由县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各一名,县财政、发改、招商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各一名组成。县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分管负责人任联合审核小组组长,负责布置、组织、协调联合审核小组工作;各单位派出的联合审核人员享有本部门授权,代表所在单位参加联合审核,发表、签署的联合审核意见为其所在部门意见。联合审核小组成员一经确定,无故不得调整、不得缺席,无故缺席且所在部门无人员及时替换,则执行缺席默认制,视同确认联合审核意见。

  二、加快资金兑现。根据联合审核机制要求,县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增强时效观念,本着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及时做好联合审核工作,进一步优化政策资金兑现流程,加密政策资金兑现频率,发挥扶持政策的放大效应和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助推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三、扩大宣传引导。县各政策执行部门、县新闻媒体以及乡镇、开发园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让广大市场主体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四、严格绩效考评。县各政策执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既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强化跟踪问效,又要在年度政策执行完毕时全面盘点政策绩效,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017年7月21日

  2017年肥东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资金安排: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扶持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扶持产业种类: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装备制造业、食品深加工、智能制造、电工电器、光伏及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以及国家、省、市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工业扶持政策

  (四)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属于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等相关费用,下同)以上,且生产性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主要指标达到约定目标的,在市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价格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对属于县内重点支持产业且进口单台设备达到30万美元的,再按进口设备购置价格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五)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奖励。

  1.技术改造奖励。对属于我县重点支持产业,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购置生产性设备购置价格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其中,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等技改项目投资补助按照《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合政〔2016〕39号)相关政策条款执行。

  2.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并主持起草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认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品牌示范企业、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级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当年新认定为安徽省重点新产品,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

  5.工业设计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质量奖。对当年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我县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8.鼓励我县重点支持产业中小企业加强管理培训,提升企业管理者及员工素质。对于和全国知名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的,按照实际支付培训金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和国内外知名咨询公司签订精益对标等改进管理成本合同以及和专业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轨道交通专业资质认证奖励。对当年获得中铁检验认证中心(CRCC)产品认证、国际铁路行业管理体系(IRIS)认证或轨道车辆焊接体系(EN15085)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个认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0.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对首次在我县设立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500强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及研发机构,前五年按照办公用房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六)两化融合奖励。

  1.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数字化工厂”(或“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数字化工厂”(或“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的,每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条。

  3.对当年评定的合肥市“互联网+”智慧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优秀表彰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七)企业上台阶奖励。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营业额、销售额等指标以企业当年度在我县申报纳税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为主要审核依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企业节能奖励。

  1.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给予奖励。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100吨(含1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300元给予奖励。享受节能奖励的不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享受市级以上节能量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不再享受县级奖励。

  2.支持推广节能装备新产品、新技术。对当年新进入省、市节能装备产品、技术导向目录的我县重点支持产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工业企业贷款贴息。

  对由县政府推介且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补助,单个企业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项与其他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和开拓市场。

  1.鼓励企业人才和智力引进。对县内中小企业当年新引进高级工程师或硕士以上学历工程技术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保基金的,连续三年给予4万元/人/年补助;当年新引进“211”工程或“985”工程大学本科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保基金的,连续三年给予3万元/人/年补助;当年新引进省内一般院校工科专业本科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保基金的,连续三年给予2万元/人/年补助。

  2.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参加国家、省、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企业特装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m2、达100m2、达150m2(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十一)引导产业集聚。

  1.建立“肥东县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库”,每年根据企业主要指标情况,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装备制造业、农副产品及食品深加工、智能制造、电工电器、光伏及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中动态选取100家企业,相关部门在本部门资金以及申报中央、省、市扶持资金时,优先从企业库中推荐,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推动我县重点产业的发展壮大。

  2.鼓励产业间的相互配套,建立产业联盟。对“肥东县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库”中重点支持的装备制造、智能制造产业中的企业,当年在本县其他企业采购配套产品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双创”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或服务团队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给予管理团队或服务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驻经市经信委备案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30%房租补贴,同时给予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投资额10%补贴,补贴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省百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成长性小微企业”和市级“专新特精”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建立“小微企业发展培育库”。对列入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每年安排一定的担保额度优先给予担保贷款支持;对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单个企业财政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项与其他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三)支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对属于我县重点支持产业且经审核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定要求的中小企业,以企业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应税面积为标准,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奖励。

  三、建筑业扶持政策

  (十四)支持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对年度考核优秀,并获得合肥市奖补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奖励。

  (十五)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上规模发展奖励的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六)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1.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走出去”发展奖励的,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奖励。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县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专业承包企业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并获得合肥市“走出去”发展奖励的,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奖励。对专业承包企业县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奖励资金与“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七)支持企业资质升级。

  1.对当年新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两项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两项以外的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国家住建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省住建厅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县且获得合肥市“资质升级”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县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县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八)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合肥市“创优夺杯”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黄山杯”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琥珀杯”“庐州杯”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三、附则

  (十九)本政策由县经信委、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除承接合肥市“1+3+5”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条款内容外,原则上,本政策条款奖补(扶持)资金兑现以奖补(扶持)对象在我县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

  (二十一)本政策原则上与省级及市级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十二)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7年肥东县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为推进我县自主创新,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资金安排: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扶持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我县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团队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创新团队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5.企业当年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登记完成且在合肥科创中心备案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实际支付额给予补助。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0—500万元的(不含500万元),按10%给予补助;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市级补助资金的50%再给予补助。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8.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资助20万元运行经费。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9.对单位和个人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按规定缴费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再给予企业和个人3万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阶段)达到30件、50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代理我县专利申请超过500件,且发明专利占50%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10.对当年新认定的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增幅达到25%且税收增幅达1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科研项目,给予其所获拨款额2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市“借转补”科技项目的企业,给予其所获拨款额2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20万元。

  12.对当年参加全国职工、青少年创新创业大赛并进入全国总决赛的团队、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3.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对当年认定为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按照省、市有关政策予以配套。

  三、附则

  14.本政策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15.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6.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17.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7年肥东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其中:蔬菜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等项目奖补资金的申报人应具有经培训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详见政策落实具体实施细则)。

  3.本县区域内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创业就业或带动贫困户就地就业的农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带动贫困户作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条件,不带动贫困户的不支持,多带动贫困户的多支持。项目资金向贫困村倾斜。

  二、农业扶持政策

  4.贷款贴息补助。对本年度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付息20万元以上的,给予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财政贴息补助。本项与其他财政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5.农业标准化建设及品牌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每个给予3万元补助;对新认证的“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所发生的认证、认定和检测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对进行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和绿色食品续展所产生的检测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

  6.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当年农产品加工产值超1亿元且增幅达20%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蔬菜产业发展。对新建集中连片、棚内净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150亩以下的普通钢架大棚,每亩奖补0.3万元;对新建集中连片、棚内净面积达30亩以上(含30亩)、棚间距在1.5米左右的和县二代复式日光温棚(执行GP—C9532标准),每亩奖补0.7万元;对新建集中连片育苗棚室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并配置喷、滴灌、温控设备等相关设施,使用移动式苗床、基质、穴盘设施等从事蔬菜育苗且年育苗能力在400万株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从事蔬菜生产或蔬菜集约化育苗的蔬菜企业或合作组织,新建完整的农业物联网管理系统监测并远程智能或者人工控制园区的环境情况,且监控面积不小于100亩,按设备实际造价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从事蔬菜生产或蔬菜集约化育苗的蔬菜企业或合作组织,新建水肥一体化设施设备管理系统,且有效灌溉棚室设施栽培面积不小于100亩,按设备实际造价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建用于蔬菜瓜果保鲜冷藏库,保温结构符合相关标准,每50平方米配备不小于15千瓦时变频压缩制冷机等配套设施,设计温度达到0~-5摄氏度范围,辅助设施齐全且室内净面积达50平方米、100平方米、150平方米的农民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已获得市级以上奖补的不再重复奖补);对新建连栋玻璃温控大棚,净面积达4000—80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8.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县级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合作社,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成立注册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完成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任务,并成立注册的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

  9.土地规模流转并专门从事粮食生产的奖补。对流转土地面积在1500亩以上(含1500亩)、2000亩以下,且备案时间3年以上、流转期不少于5年的,按每亩8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10.支持生态渔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农业部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规模水产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规模水产企业,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稻田综合种养连片200亩以上,每个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市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新建设物联网设施的,给予总投资额5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11.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工作。对获得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支持芝麻规模化种植,提倡机械化生产。对集中连片种植芝麻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经县农业主管部门验收后,种植规模在100-300亩、301—500亩、500亩以上的,分别按照200元/亩、250元/亩、300元/亩给予奖补。

  13.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奖补。经工商部门登记且成立1年以上,从事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可申请建设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全程农事服务中心达到市级验收标准的,按照大中小规格分别给予16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资金拨付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

  三、附则

  14.本政策由县农委、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15.本政策与其他同类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6.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7年肥东县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我县服务业发展,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资金安排: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下设“商贸流通业、金融业、循环经济”三个子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扶持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及外经贸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本县区域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商贸流通业扶持政策

  (一)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3.鼓励电商示范项目创建。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建设。鼓励各乡镇(园区)、工业功能区以及企业建设电商(产业、孵化)园区;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为电商楼宇,发展电子商务。对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且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的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面积在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入住电子商务企业分别达到20个、40个、8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鼓励“双创示范”项目建设。电子商务企业、园区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大学生回归工程”人员、大学生村官提供就业与创业平台,建设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经团县委授牌后,一次性给予基地建设补助资金5万元。

  6.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上台阶。对年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且获得合肥市奖励的电子商务企业,再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7.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相关政策由县商务局另行制定并负责实施。

  (二)加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8.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对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壮大。对当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按执行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等相关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助。

  12.对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新录用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推进交通运输业和物流业一体式发展

  13.对新晋升为国家2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14.发展互联网+城乡配送。流通配送企业自建网络交易平台,通过平台整合上下游供需信息,并建立仓储配送中心,再通过配送中心进行统一配送,配送品种数达500个以上、营业额达1亿元以上,配送规模达200户以上和400户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建城市共同配送(集散)服务站达到10个以上或利用社区(村)便利店开设“网订店取”点达100个以上的物流配送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

  15.对在本县注册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按企业当年货物运输量、主营业务收入和实际拥有车辆数等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具体细则由企业所属地方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并负责兑现。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16.对当年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及服务业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17.对上年度已纳入统计的商贸流通及服务业限上企业奖励。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50%以上(含50%)的限上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30%-50%(含30%)的限上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4万元;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20%-30%(含20%)的限上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

  18.对乡镇或企业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街区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街区被认定为市级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对符合国家商务部建设规范的乡镇商贸中心和直营连锁便民超市,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投资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县城标准化菜场或乡镇农贸市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开业经营后,对县城标准化菜场按200元/m2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乡镇农贸市场按100元/m2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贴。

  20.支持会展经济。对在我县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展会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或300个标准展位,给予会展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完成追溯设备安装、追溯软件调试及与城市管理平台对接,并运营正常的,每个企业给予5万元运营费用补助。

  22.支持企业诚信建设。对企业获得中国诚信信用认证(在中国商务信用平台可查询),给予50%的认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促进外贸发展

  23.加大进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当年发生进出口总额300-1000万美元且保持平稳增长的企业,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奖励;对当年发生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保持平稳增长的企业,每进出口1美元给予人民币0.03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4.对我县备案企业新发生外贸实绩的,按其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总额,每1美元给予人民币0.03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5.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给予30%的补贴。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6.鼓励生产型外贸企业参加国内大型展会。对参加广交会的给予一季一个展位人民币0.5万元补贴;对参加华交会的给予一个展位人民币1万元补贴。

  27.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发生的认证、注册、专利申报核准等费用给予20%的补贴。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8.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25%的补贴。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29.鼓励企业积极争创海关AA类、A类企业,享受便利通关优惠政策。对当年新评为海关AA类、A类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30.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关政策,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合政〔2016〕125号),由县商务局另行制定并负责实施。

  (六)促进外商投资

  31.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县投资到位资金达到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和1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七)加强对外劳务合作

  32.实施出国劳务人员免费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我县出国劳务人员免费开展出国前适应性培训。按培训合格后的实际派出人数,对培训机构进行补助。

  三、金融业扶持政策

  (一)促进金融服务体系完善

  33.对在我县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4.对金融机构首次来我县新设分支机构的,给予20万元开办费补助。

  35.对县域银行机构在开发园区、农村地区设立支行、社区银行、高标准金融服务点,且配备ATM机、自动存取款机、POS机、多媒体自动查询机、网银体验机等自助服务机具,达到全天候、自动金融服务等高标准金融服务要求的,给予每个社区银行、高标准金融服务点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推进企业融资体系发展

  36.县财政出资设立风险补偿金,深入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充实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本金,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37.开展“税融通”、“政保贷”、“转贷资金”业务,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38.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县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三)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39.对纳入直接融资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改制当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对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

  40.对纳入直接融资后备资源库拟挂牌的新三板企业,在完成股改后给予30万元奖励,挂牌新三板后,县财政再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挂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后,根据其所挂板块成本给予不高于40万元奖励,其中未完成股改的奖励不高于6万元。(本条款与省市相关政策可重复申请,但总额度不超过企业挂牌总成本)。新三板、安徽省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县财政按企业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最多不超过70万元奖励(与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不重复奖励)。

  41.建立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构筑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联动机制。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上报申请材料过程中,需开具的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土地使用、房产管理、规划、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拟上市(挂牌)企业申请,材料收集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四)支持和引导基金发展

  42.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由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引导基金,推动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集聚,加强资本与招商的无缝对接,重点扶持高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43.对在我县注册,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不含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除市级奖励外,我县给予以下奖励:

  (1)对在肥东县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且高于县级引导基金出资规模2倍以上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基金投资的外地企业迁入肥东县,符合肥东县产业发展政策且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运营满1年,按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包括政府各项补贴、投资)的2‰给予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做出特殊贡献的,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四、循环经济发展政策

  44.发挥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位和产业集群优势,对在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开展固体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及废弃电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的再生资源企业给予支持,由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制定出台我县扶持循环经济发展政策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兑现。

  五、附则

  45.本政策由县商务局、金融办、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等部门负责解释。

  46.除承接合肥市“1+3+5”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条款内容外,原则上,本政策条款奖补(扶持)资金兑现以奖补(扶持)对象在我县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为上限。

  47.本政策与其他同类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8.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7年肥东县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根据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资金安排: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扶持范围:在本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的旅游组织,且申报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的,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文化产业设施投入

  3.社会资本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下同)在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设施转为政府国有资产委托企业运营管理的实行一事一议。

  4.鼓励合法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利用原场地和设备优势,依法提供观影、演出、游戏、赛事转播等服务,建成多功能的文化娱乐体验中心,或在大型商业综合设施内新建涵盖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戏游艺、电子竞技等多种经营业务的城市文化娱乐综合体,对社会资本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古旧民居等资源改建和新建各类特色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场馆,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的小型博物馆、展览馆,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6.投资数字影院项目,按每块影幕3万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9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支持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仓库)的实体书店扩展阅读服务场所,增加服务项目;支持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多元化经营,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按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对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经县级以上政府同意,组织、主办展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6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演艺类公司、民间文艺团体经文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超过30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民间文艺团体每年进行的各类演出达100场以上(含100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

  11.对获评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为国家4A旅游级景区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民间资本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公园(俱乐部),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新获得国家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在市级给予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获得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获得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4.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年内累计超过5000万元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建设旅游厕所达到国家3A、2A、A级标准的,分别给予每个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A级旅游厕所通过改造提升获得更高A级标准的,按照两个标准之间的奖补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15.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新评定为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或五星级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定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评定为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7.成功新创建省、市级五星级农家乐(非晋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四星级农家乐(非晋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三星级以下农家乐(非晋星)的,给予一次性每星1万元奖励。另外,农家乐晋星的,每增一星,奖励1万元。同时被省、市评为星级农家乐的,按照获得的最高星级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

  18.新获得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省级旅游示范村,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9.对在我县新设立的国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新设立的国内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县内旅行社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支持和鼓励原封闭的“山庄”、“园林”、“水域”、“农业示范园”等发展旅游业,通过规划改造,满足对游客开放条件的,给予申报农家乐星级评定或A级国家旅游景区评定,申报成功的,按照本政策第11、17条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1.对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民营博物馆、展览馆并免费对外开放的,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述场馆如未做到免费开放,则取消奖补。

  22.对新获得国家级著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或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文化与体育相融合项目

  23.扶持引导民营体育场馆运营。对在我县经营1年以上、体育健身建筑面积在800—1500平方米、1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高耗能体育项目的场馆,给予6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24.鼓励民营体育健身场馆承办各类体育赛事。对承办市级体育赛事且规模在100人以上的场馆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承办省级体育赛事且规模在200人以上的场馆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承办国家级以上的体育赛事的场馆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5.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等资源改(扩)建体育健身场馆,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改(扩)建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6.对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民营健身场馆并免费对外开放的,给予每平方米100—300元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述场馆如未按要求做到免费开放,则取消奖补。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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