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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区关于加快人才开发集聚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意见

时间:2019-02-23 10:2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关于加快人才开发集聚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素。深入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关于加快人才开发集聚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素。深入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开创“四个上虞”建设新局面,必须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中央、省委部署要求和绍兴市委《关于加强高层次科技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精神,现就加快人才开发集聚、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人才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项目资助。加大领军型创业人才扶持力度,对入选并落户我区的市“330海外英才计划”A类、B类、C类创业人才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按创业人才项目启动后50%、创业人才自有资金及风投资金实际投入或累计销售额达到政策资助总额后拨付剩余的50%。经我区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在分别参照“330海外英才计划”A类、B类人才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补助奖励额度分别给予入选人才1:1配套补助奖励。对区外直接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创业项目、区外直接引进的省“千人计划”人才和新引进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新引进的省级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和研发经费50%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资助;新引进的市级领军人才、市级高级人才、区级高级人才创办高新技术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和研发经费30%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资助。

  2.人才创业补助。对国家、省“千人计划”及市“330海外英才计划”人才创业企业,提供不超过300平方米的三年免租创业场所或给予相应租金补贴,给予贷款额1000万元内按基准利率两年全额贴息;对实施成果产业化项目的1500平方米内中试厂房,第1、第2、第3年分别给予100%、50%、30%的租金补助;创业企业自成立5年内,每年给予纳税销售1%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引入创业投资机构、本地企业500万元以上投资、投资期超过2年以上的,按投资额8%的比例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他新引进的区级高级人才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项目租用厂房及研发场所,三年内给予30%租金补助,年最高补助20万元;给予贷款额1000万元内按基准利率两年50%贴息。

  3.企业税收优惠。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成本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税款。

  4.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人才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我区企业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符合相应条件且通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实现成果转化的项目,经评审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科技人员以自主科技成果入股创办企业,以商标、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入股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100%。鼓励人才创业企业到高校院所、龙头企业、产业园区的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购买服务,对购买服务的人才企业给予最高每年20万元的“创新券”支持。

  5.创业投资支持。设立科技创投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风险投资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投资尚处初创期、成长期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自成立5年内,对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合法放贷机构以信用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40%予以补偿;对以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30%予以补偿;对银行投贷联动的投资部分视同创业投资机构投入,享受相应政策;对商业担保机构为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按实际代偿损失的40%予以补偿;上述补偿单家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无政府基金参与,基金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各类投资机构,累计投资我市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超过3000万元的,可申请财政补贴,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6%,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投资企业落户我市后累计投资于我市市级高级人才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投资机构负责人一次性30万元奖励。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区未上市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政府采购扶持。对人才创业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列入绍兴市自主创新与优质产品目录,政府采购单位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排斥在招标采购项目之外,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或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总值原则上不超过“价格分”的10%;对采购金额在规定招标金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鼓励采用目录产品。属于首台(套)产品(设备)的优先采购,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

  二、人才引进补助政策

  7.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补助。引进到我区企业工作并入选市“330海外英才计划”A类、B类、C类创新长期人才,分别按引进人才年薪的70%、60%、5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5年;创新短期人才薪酬补助参照创新长期人才补助比例,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经我区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在分别参照“330海外英才计划”A类、B类人才标准给予薪酬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补助奖励额度分别给予入选人才1:1配套补助奖励。从区外直接引进的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全职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参照“330海外英才计划”B类、C类创新长期人才薪酬补助标准。

  8.外籍专家智力引进补助。支持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对引进年薪30万元及以上,在研发、设计、技术和经营管理等岗位担任相应的中层及以上职位,且当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高层次外国专家,每年给予企业实际支付年薪的30%经费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期限最长为3年。引智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的配套资金支持。对新建成的浙江(绍兴)外国专家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2万元资助。

  9.国内高层次人才引进补助。对新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分别按引进人才年薪的60%、50%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薪酬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5年;柔性引进的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对企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市级领军人才、市级高级人才,分别给予每年5万元、3万元津贴,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对企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的区级高级人才、区级紧缺人才每年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津贴,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视为当年考核利润。

  10.市场化引才补助。对企业委托人才猎头机构招聘区级高级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的,在人才全职引进后,给予企业前期费用50%的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外招才引智活动的企业,给予企业自负部分费用50%的经费补助。对为我区引进落户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其中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需我区自主申报入选)的企业中介、社团组织和海外引才工作联络员,分别给予每人次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引才奖励;对为我区引进落户“330海外英才计划”A类、B类、C类人才的企业中介、社团组织和海外引才工作联络员,分别给予每人次6万元、4万元、3万元的引才奖励。

  三、人才培养激励政策

  11.高层次人才培养奖励。对我区自主申报入选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入选国家级领军人才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入选省级领军人才及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的给予1:1配套奖励及资助。对评选产生的市高级专家,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省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和市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区专业技能大师,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其他人才称号的人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科技人才,按该项目省或国家的奖励额度,减去区已给予的奖励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奖励。

  12.创业创新团队奖励资助。新引进的重点技术创新团队其创新成果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经评审认定,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三个等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资金(与第1、8、9条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国际一流团队和顶尖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可专门制定扶持政策。对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区财政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和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市级重点创新团队的给予10万元资助,经考评三年建设期创新绩效显著的,给予创新团队10万元奖励,奖励名额占创新团队总量的30%。

  13.人才培训进修补助。企业每出资培养1名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获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毕业证书的,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1万元、0.5万元补助。企业每晋升1名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分别给予企业0.5万元、0.3万元奖励。企业和用人单位选送人才脱产赴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集中性进修深造1个月以上的,区财政给予50%的培训费补助(培训费用包括与培训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学费),其中国(境)内单位进修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国(境)外单位进修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和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并通过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考核鉴定和综合评审,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分别给予人才个人1000元、2000元、3000元培训补助;对企业自主培养评价并经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的,按减半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助。

  14.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对国内外知名高校在我区合作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创新载体的,按其在区内技术转移成交额的5%给予资助,每年最高50万元。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助,经考核合格的每年安排工作经费10万元,对柔性引进第二名以上院士的每增加1名院士每年补贴工作经费10万元。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助,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生活补助。对建成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设立的区人才专业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组织情况,对每个专业学会的学术活动组织支出在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限额内按实给予经费补助。

  四、人才服务保障政策

  15.人才住房补贴。对每年在我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与我区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或房改政策(含一次性住房补贴)的高层次紧缺型人才,以货币化、市场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其中,对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新引进的市级高级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35万元的房票补贴或期限10年每年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1.5万元租房补贴;对首次新引进到我区企业工作的区级高级人才,区级紧缺人才,中级职称人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紧缺专业大专毕业生(见附四),5年内在我区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房票补贴或期限5年每月1000元、600元、400元租房补贴。首次新引进到其他单位工作(含民办教育卫生单位)的区级高级人才和区级紧缺人才按购房减半、租房全额享受补贴。对已经在我区企业工作的专业技能大师及紧缺职业高级技师、紧缺职业技师(含以后新取得专业技能大师及紧缺职业高级技师、紧缺职业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5年内在我区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房票补贴。人才凭房票购买商品房(房屋出售方凭房票与财政结算),人才所购住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市级高级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在我区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在按规定支付完首付后,所余房款可全额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6.人才编制职称。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紧缺型人才,可按我区招聘高层次紧缺人才的有关规定,经面试、组织考察后直接签约录用,对重点引进人才,经区人社局、国资办审核同意后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灵活的薪酬待遇,其支出在单位工资总额外单列。事业单位引进省级领军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可设立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具有事业身份的市级高级人才以上层次人才来我区创业或到企业工作,5年内可在绍兴文理学院高层次人才驿站继续保留其事业身份。简化引进人才落户和人事关系迁移手续,区级高级人才以上层次人才确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调转人事关系的,在确认其与原单位终止聘用关系后,可由人力社保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帮助建立档案,并确认其原工龄、职称等。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上级部署开展职称自主评价试点,探索高层次紧缺型人才职称直聘办法,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特别优秀的高级技师可以晋升特级技师,业绩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破格或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和省“千人计划”人才可直接申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市“330海外英才计划”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评价依据。支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经本单位同意,其人事关系5年内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依据。

  17.人才生活保障。优化人才居留落户,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型人才,若在我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自愿原则,可挂靠区人力社保部门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市高级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迁入;区级高级人才和区级紧缺人才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实行高层次人才就医、子女就学等优质服务,市级领军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及引进的市级高级人才发放“医疗绿卡”,提供优质便利医疗服务;配偶在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要求调动的,按“对口对应”原则予以接收安排;其子女根据要求安排优质公办学校入学;企业引进的区级高级人才和区级紧缺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体局统筹安排城区学校就学;企业工作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者、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者,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体局或乡镇街道指定乡镇级学校入学。

  18.人才联系服务。市级领军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可审领高层次人才“绿卡”,享受在创业落户、医疗保健、出入境签证、车驾管理、人事代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慰问高层次人才制度,组织市级领军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和在任批次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健康体检和疗休养活动。落实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服务人才专项会议制度,构建“店小二”式的人才协调服务机制,经常性协调解决人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优化人才创业创新环境。

  19.人才评价分类。建立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主要划分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市级高级人才、区级高级人才、区级紧缺人才等七个层次(具体分类目录附后)。建立人才分类目录调整机制,人才分类及紧缺专业(职工、工种)的充实和调整,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领导小组认定后,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

  五、人才政策兑现落实

  20.强化人才投入保障。坚持人才投入优先保障,区财政要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人才专项资金,确保人才政策兑现和人才工程实施的经费需求。加大区人才专项经费整合力度,除科技、金融扶持政策按现有渠道兑现外,本意见涉及的其他人才政策兑现经费均在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加大投入,构建多元化人才投入体系。

  21.完善政策兑现机制。按照简便、快捷的要求,制定政策实施细则。简化政策兑现审核拨付流程,人才政策兑现实行受理部门审核把关、其他部门见章盖章,文化、教育、卫生人才由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把关,加快政策兑现到位。本意见涉及的各项政策资助、奖励、补助等资金额度均为拨付到位后人才、企业实际享受的额度,同一政策项目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对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助等,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22.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大力营造海纳百川、开放大气的城市引才环境,从整体和长远上看待人才项目绩效。建立宽容失败机制,只要人才项目符合政策兑现条件、按程序规定兑现政策资金,人才项目发展缓慢或失败的,负责引进落户管理和政策审批兑现人员予以免责。加强政策兑现情况的督查抽查,对不兑现、不落地、擅自设立前置条件及无正当理由兑现不及时、不到位的严肃问责。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类媒介宣传人才新政,提高我区人才新政知晓率和影响力。加大人才评选评优力度,定期开展“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专业技能大师”、“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评选,对作出突出贡献、有参政议政能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评定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营造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本政策意见自2016年6月18日起实施,《关于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09〕41号)、《关于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10〕92号)、《上虞市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市委〔2011〕15号)、《关于鼓励虞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的政策意见》(虞政发〔2011〕15号)、《上虞市吸引领军型人才及高层次人才创业和扶持引领型高新技术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虞政发〔2011〕25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12〕2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12〕28号)、《关于加快引进“名师、名医、名家”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办〔2013〕141号)、《关于完善人才租房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区委办〔2015〕79号)、《关于鼓励企业自主培养人才的若干意见》(区委办〔2015〕80号)、《上虞市人才子女入学安排暂行规定》(市人才办〔2011〕3号)同时废止。《加强全市卫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12〕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3〕1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3〕89号)中对人才的补助奖励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意见执行。已经引进并落户我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仍按原政策和协议执行。已经申请批准享受住房等补助政策的人才按原政策标准和规定期限享受相关补助。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经引进的且引进时就符合《上虞市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市委〔2011〕15号)规定条件尚未申请住房补助的人才,仍按原政策规定申请享受住房补助政策。

  本政策意见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上虞区高层次紧缺型人才分类目录

  2.上虞区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3.上虞区社会事业紧缺人才目录

  4.上虞区紧缺专业大专毕业生目录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附件1-4.doc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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