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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2-23 13:0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和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市战略,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以科技人才优先发展支撑科技创新升级,形成新一轮发展优势、创新优势和产业优势,助推抚州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结合抚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科技人才引进力度

  (一)大力引进顶尖科技人才。引进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等顶尖科技人才,在抚落地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由受益财政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并给予引进项目单位最高200万元项目资助。引进人才在抚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2个月的,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农业局)

  (二)努力集聚领军科技人才。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杰青人才”等领军科技人才在抚开展实质性科技合作,解决产业核心技术难题的,经认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引进人才在抚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2个月的,每月发放生活补贴8000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三)全面吸纳紧缺技术人才。围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加大对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工业设计、现代农业、知识产权等领域急需紧缺的各类科技人才和科技创业导师的引进力度,经认定由受益财政给予引进单位最高2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农业局、市食药监局)

  (四)广泛引进海外科技人才。支持高等院校院、科研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多渠道引进外国专家在抚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探索抚州籍海外科技人才回乡创业的优惠政策,在抚州高新区建立海外科技人才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国际人才科技合作项目给予一定资助。博士、博士后留学归国科技人才到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经认定由受益财政给予每个企业20万元人才创新奖励。对特别优秀的,给予重奖。对留学归国人员在抚州落地的创新创业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启动项目,经评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资助,特别优秀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二、强化科技人才培育

  (五)培养造就青年科技人才。设立抚州市青年科技带头人培养计划,每年遴选10名左右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青年科技人才,每人给予最高1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实施科技创业天使计划,每年扶持10个左右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发展前景的青年创客,每人给予最高10万元项目资助。强化青年博士后人才培养,积极吸引优秀青年人才到我市从事博士后研究,对出站留抚工作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项目单位最高20万项目经费资助。对企业引进且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经认定由受益财政每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项目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六)完善科技人才发展平台。鼓励企事业单位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人才科技创新平台。经认定后的人才科技创新平台,按照不超过近3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七)加大科技人才创新支持。对我市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团队和个人,按照国家首次资助额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助。对入选江西省“赣鄱英才555工程”、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计划、杰出青年人才等团队和个人,按照省首次资助额二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助。围绕主导产业积极培育创建一批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研发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可视实际情况连续支持3年,给予总计不少于50万元的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三、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八)促进科技人才成果转化。鼓励市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我市企业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经评审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九)加大科技人才奖励力度。加大市本级科学技术奖奖励力度,一、二、三等奖分别提高到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对特别优秀的科技成果可给予特等奖,奖励10-20万元。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十)建立政府科技顾问制度。每2年遴选一次在科技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高端科技人才,聘请为市政府科技顾问,聘期为2年,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顾问津贴,充分发挥科技顾问在指导我市战略性新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帮助引进急需的科技人才,促进高新科技成果的转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行性论证评价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一)加大科技人员绩效激励。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二)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科研机构、高校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知识产权管理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科研机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科研机构、高校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获得的净收入、股份或出资比例可提取60%至95%奖励给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团队,其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十三)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

  四、健全人才优先保障机制

  (十四)加大科技人才经费投入。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经费在各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拨付。市、县(区)要大幅度增加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激励等所需经费。逐步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多元化科技人才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十五)营造人才优先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大科技人才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政策的影响力。完善人才荣誉制度和激励体系,广泛宣传优秀科技人才先进事迹,大力培育创新文化,积极弘扬创业精神,在全社会营造“科技优先、人才优先、企业优先”,尊才、重才、爱才、惜才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十六)确保科技人才政策落实。各县(区)、抚州高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优化相应科技人才政策措施;要按照任务分工,积极主动担当,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地。

  本实施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具体抓好落实。我市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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