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10号),大力推进“四个加快建设”,不断深化“四区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的聘请管理工作,聚集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与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是指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以市政府名义面向市外聘请的对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宏观决策咨询,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和管理难题的国内外专家。 第三条 凡与我市“四个加快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均可聘请政府顾问或政府特聘专家。重点围绕“四区驱动”发展战略,突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主线,结合全市重点优势产业,为工业、服务业、现代特色农业、阳光康养等产业领域和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四条 聘请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本着“精干、高效、实用”的原则,按照确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严格控制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规模,注重工作实效。 第五条 政府顾问工作职责: (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对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意见、建议及对策措施; (三)宣传介绍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展前景和投资环境,为我市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牵线搭桥; (四)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 第六条 政府特聘专家工作职责: (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 (二)对我市重点行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三)宣传介绍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展前景和投资环境,为我市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牵线搭桥; (四)应邀到我市开展技术讲座、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七条 聘请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开拓创新、科学求实精神;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研究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政府顾问选聘对象应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学术研究成果或国内外同行中具有相当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把握我市经济、社会、科技领域发展重点和趋势; (三)政府特聘专家选聘对象应在其所从事的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取得相应的重大成果,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不具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公务员退休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聘为政府顾问或政府特聘专家。 第八条 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按以下程序进行聘请: (一)申报。 市级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发展和服务管理对象的实际需要,统一组织申报聘请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 申报政府顾问或政府特聘专家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申报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的聘请条件,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拟聘候选人(政府顾问拟聘候选人不超过3人、政府特聘专家拟聘候选人不超过5人),并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证明其学术技术成果的相关材料,填写《攀枝花市聘请政府顾问(政府特聘专家)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拟聘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的人选由申报部门报市政府分管市领导审核同意后,确定拟聘人选。 (三)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各申报部门的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的拟聘人选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书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聘书。 (四)签约。 市政府委托申报部门与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签订工作协议,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工作协议包括工作目标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聘请时间、待遇等内容。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申报部门共同做好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管理服务工作。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的聘请工作; 2.负责安排部署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的考核评价工作; 3.负责汇总整理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的工作信息,并及时进行报送; 4.负责建立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信息库,协调同行业领域信息资源共享; 5.负责建立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定期座谈会议制度,加强市政府与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之间的沟通交流。 (二)申报部门。 1.负责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负责组织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的考核评价工作; 3.负责组织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在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活动; 4.负责建立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在我市从事相关工作的个人工作档案; 5.负责及时整理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工作信息,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市财政给予政府顾问每人每年2万元、政府特聘专家每人每年1万元工作津贴补助。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或解决重大技术难题需进行奖励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申报部门共同协商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工作津贴补助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报的年度使用计划安排当年经费预算,并根据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的年度考核情况,将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的工作津贴补助拨付各申报部门。 第十二条 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部署,各申报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聘请的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工作津贴补助的依据。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聘任期满,申报部门应及时将聘期工作评估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估意见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十四条 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为2年。聘任期满,根据工作需要,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聘,续聘程序与首次聘请程序相同。聘任期满未续聘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聘书自行作废。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二)有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政府顾问和政府特聘专家工作职责的; (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顾问和特聘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10〕4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王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