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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鼓励工业投资优惠政策规定

时间:2019-01-05 13:12来源: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admin 点击:
灵璧县鼓励工业投资优惠政策规定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灵璧县鼓励工业投资优惠政策规定 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干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

  灵璧县鼓励工业投资优惠政策规定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灵璧县鼓励工业投资优惠政策规定

  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干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度本规定。

  第一条 用地支持

  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入驻经济开发区企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以下同)、1亿元~2亿元、2亿元~3亿元的工业项目,分别按工业用地出让底价20%、40%、6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开工后完成正负零补助3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且固定投资额完成70%以上补助40%,企业投产第一个年度纳税后补助30%)。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在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工业项目,经第三方评估后,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单体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重资产建设支持

  投资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龙头工业项目,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

  (一)由县政府委托第三方代建厂房和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相关配套设施,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

  (二)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补助三年。

  (三)为企业提供公寓,租金前三年免交、后两年减半收取。

  第五条 引进境外资金支持

  对在本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工业企业投产后(除享受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外),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税收贡献支持

  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新建工业企业且年缴纳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年上缴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物流运输支持

  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生产成本支持

  对年实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及扩改增的工业项目,给予降低成本等相关支持。

  (一)用电补贴:对年用电量500万度~2000万度的企业,县财政安排资金补贴0.1元/度;对年用电量在2000万度以上的企业,县财政安排资金补贴0.2元/度。用电低于0.5元/度部分不再进行补贴。

  (二)用气补贴:对年用气量200万方以上的企业,补贴0.1元/方。

  以上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第九条 标准化厂房支持

  (一)鼓励用地需求30亩以内的企业进驻标准化厂房,对成长性好的入园企业先按照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实际价格交清租金。根据其年纳税额给予租金优惠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企业年实缴税收达到100元/平方米,给予30%租金补贴;年实缴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给予60%租金补贴;年实缴税收达到350元/平方米,给予100%租金补贴。

  (二)对有标准化厂房定制需求的企业,可采取经济开发区与企业代建、合建、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合作,降低企业建设成本。

  第十条 企业上市及挂牌支持

  鼓励企业在主板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上市成功企业给予50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四板挂牌,对在“新三板”、四板挂牌交易(融资成功)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在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按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辅导协议、提交正式申请、获批上市(挂牌)三个阶段,分别兑现奖励资金的10%、40%、50%。

  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补助企业。

  第十一条 发展总部经济支持

  (一)对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以及具有总部经济特征的功能性机构,年实现税收500万元及以上的,八年内每年按企业在我县缴纳税收县级实际留成部分60%给予奖励;企业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所设功能性机构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对其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二)经认定的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功能型总部发展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2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100万元。

  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支持

  (一)给予引进的人才奖励。全日制硕士、博士以上人才来灵创业的(每年在灵工作180天以上),落户1年后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安家费,落户3年后在灵璧购买住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购房补助。

  (二)给予税费减免或补贴。高层次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5年内按实付薪酬的50%资助奖补用人单位用于引才工作;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100%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优化投资环境

  对新建工业项目涉及县本级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在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后,实行“全程代办,并联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涉及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先征收后全额奖励;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特惠“一事一议”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全球500强、国内1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及现代服务业项目、产业链关键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洽谈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其他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投资主体在灵璧县域内,依法进行企业注册,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

  本规定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在执行过程中,优惠政策从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印发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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